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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县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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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机构
(一)沿革
1988年5月全省供销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市(地)供销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此章程肯定市级供销社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联合社组织。
1990年,全省有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东营、泰安、威海、日照11个市供销社和聊城、德州、菏泽、惠民、临沂5个地区供销社。市级供销社领导机构设党组、理事会、监事会;市级供销社机关一般内设政工科、办公室、基层科、教育科、财会科、基建储运科、科技工业科、业务科、纪检委等。
1991—2005年,山东省行政区划历经调整,地区改为地级市,实行市辖县行政管理体制,原地区供销社也改为市供销社,市(地)供销社的服务范围和名称也随之变化。至2005年底,全省有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7个市级供销社。
1984年,山东省、市、县供销社从机构设置上陆续退出政府序列,机关经费转为自筹。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0年后,市级供销社的性质基本有两种表述:一种是市政府直属全额预算管理的正局(处)级事业单位;一种是由市政府领导,使用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或使用机关事业编制。凡属于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使用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市社机关,在干部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其中,枣庄市供销社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二)职能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供销社职能也发生转变,即从管理和参与经营企业向指导、协调、服务企业为主转变,从计划调拨向市场调节转变。
20世纪90年代,各市供销社职能主要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供销社工作的方针、政策。(2)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按照政府授权,对烟花爆竹、废旧物资等重要商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市烟花爆竹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4)指导全市供销社发展、改革,维护各级供销社合法权益。(5)负责本系统支农物资的服务、协调和供应。(6)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7)组织协调本系统科技、质量、安全生产和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8)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9)组织指导本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发展进出口业务。
1996年2月,省政府批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省供销社职能,之后各市政府分别对市供销社职能进行调整。1996—2000年,各市供销社主要职能和任务在内容和口径上与省供销社基本相同。
2000—2005年,适应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通过“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全面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取得显著成绩,各级党委、政府肯定供销社工作,并开始赋予供销社新职能。东营市人民政府给市供销社增加3项职能:(1)代表政府加强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沟通联系,发挥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间的桥梁作用。(2)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网络。(3)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建立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日照市人民政府对日照市供销社的职能进行调整:(1)日照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社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2)深化企业改革,引入现代流通方式,把日用工业品向乡镇、农村延伸。(3)建立城市销售窗口,为农民销售农副产品;促进全市供销社对外合作交流,发展出口业务。(4)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组织和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及村级综合服务站。(5)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加快城乡流通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综合性、系列化服务。(6)履行和完成《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任务,维护全市供销社合法权益。
二、县级机构
(一)沿革
县级供销社是全县供销社的经济联合体,是基层供销社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供销社网络中的重要组织环节。
1990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126个县级供销社。1991—2005年,随着行政区划调整,新增县级供销社有青岛市崂山区供销社、城阳区供销社,莱芜市莱城区供销社、钢城区供销社,临沂市兰山区供销社、河东区供销社、罗庄区供销社。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133个县级供销社。
各县(市、区)供销社领导机构设党组(委)、理事会、监事会。在机关内部科室设置上,各县(市、区)情况不同设置不一,一般设置为办公室、业务科、计划科、政工科、财务科、审计科、保卫科、物价科、基建储运科、工业科、饮食服务科等。
1984年,全省县级供销社经费转为自筹。2003年4月,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严格核定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至2005年底,全省约有半数县级供销社属于国家机关或全额补助事业单位,1/5县级供销社属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其余县级供销社为企业。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使用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的县级供销社机关,在干部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二)职能任务
各县级供销社自成立之日起,就承担着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任务,为农村繁荣、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及全方位服务提供重要支撑。
20世纪90年代前,县级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为基层供销社组织货源,推销产品,提供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期,县级供销社职能任务主要是:(1)负责县(市、区)供销社发展规划,指导其改革发展。(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3)维护本县(市、区)各级供销社合法权益。(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基层供销社业务活动。(5)负责本县(市、区)供销社直属企业的管理和服务。(6)履行和完成供销社章程赋予的权利、义务、任务。(7)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
1996年,省政府确定省供销社职能后,各县级政府分别对县级供销社职能进一步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在内容和口径上与省供销社、各市供销社的职能基本相同。进入21世纪后,在新形势下,全省各县级供销社大力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建设和谐、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突出作用,各地党委、政府开始逐步赋予供销社新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