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旅游志(1994—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7/article/2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7/article/2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平计价,不得欺诈和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导游业务,必须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执业。
    旅行社不得招用无法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持证上岗,佩戴胸卡,严格按照规定职责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收入。
    第十九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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