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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山东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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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1996年制定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旅游条例成为十分迫切的工作。
2002年,省政府法制办将制定《山东省旅游条例》列为调研项目。4月,省旅游局开始调研工作,并起草初稿。2003年,《山东省旅游条例》再度被列为省政府法制办调研项目。200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旅游条例》列为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省旅游局随即成立领导小组,对《山东省旅游条例(送审稿)》进行全面修改。5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探索立法起草方式,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起草小组,共同起草修改并形成《山东省旅游条例(会签稿)》,经省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会签,并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7月,联合起草小组在全面修改会签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山东省旅游条例(草案稿)》。2005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旅游条例》共7章55条,包括总则、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益保护和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