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初,省旅游局成立《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先后在省旅游局机关、各市(地)旅游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1996年6月,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送省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建委、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会签,会签后再度修改。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共7章41条,包括总则、旅游资源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者权益、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山东省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将山东省旅游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到2005年8月1日止,共进行三次修正。1997年10月15日第一次修正,原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02年3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被删除。2004年4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删除,修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2005年8月1日《山东省旅游条例》施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制定《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5年初,省旅游局成立《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先后在省旅游局机关、各市(地)旅游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1996年6月,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送省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建委、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会签,会签后再度修改。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共7章41条,包括总则、旅游资源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者权益、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山东省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将山东省旅游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到2005年8月1日止,共进行三次修正。1997年10月15日第一次修正,原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02年3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被删除。2004年4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删除,修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2005年8月1日《山东省旅游条例》施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