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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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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目的及任务
1997年,山东省按照煤炭部要求开始核定生产矿井、选煤厂生产能力,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各类煤矿生产矿井、选煤厂实际生产能力,为依法合理组织生产提供科学、准确依据。生产矿井、选煤厂核定主要任务是按照《煤炭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并兼顾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核定矿井和选煤厂各主要生产环节。
生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主要为主井提升能力、副井提升能力、井下运输能力、通风能力、排水能力、压风能力、采掘工作面能力、地面生产系统、机电能力、矿井安全程度10个方面;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主要为原煤处理能力、跳汰机生产能力、浮选系统能力、主要运输设备能力、浓缩设备能力、煤泥回收能力、储煤仓(场)能力7个方面。
(二)核定工作规定
2003年4月,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生产矿井、选煤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生产矿井、选煤厂在2003年5月完成2002年底各生产环节核定任务,上报给省煤炭工业局。10月,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公布省属煤矿和市县煤矿生产矿井核定能力的通知》,公布2002年全省143个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397万吨,其中省属矿井58个核定生产能力8765万吨。12月,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公布省属煤矿和市县煤矿选煤厂核定能力的补充通知》,公布2002年全省37座选煤厂核定生产能力5964万吨(其中省属煤矿选煤厂5792万吨),其中炼焦煤选煤厂4697万吨(其中省管煤矿选煤厂4622万吨)、动力煤选煤厂1267万吨(其中省管企业1170万吨)。
2004年,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对矿井生产能力管理提出11条规定:坚持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科学组织生产,实现煤炭产量平稳增长;抓好矿井生产接续,确保矿井均衡生产;结合生产许可证年检,依法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技术政策和开采规范,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矿井开拓方式科学编制矿井生产开拓开采方案;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严格矿井资源储量核减审批制度;落实煤炭资源回收率监管责任;严格控制运输、提升等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设备运行时间,确保设备良好运行;坚持设备正常检修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建立矿井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月调度、季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强化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任追究。矿井核定能力纳入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年度动态管理,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依法进行监督整顿。超核定能力生产不限期纠正并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矿井,将依法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
2005年4月,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制定《山东省煤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实施意见(试行)》。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实行的一项执法行为,纳入矿井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动态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核定及监督管理。所核定的煤矿(井)生产能力为年综合生产能力。核定煤矿(井)生产能力主要内容有: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井下运输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地面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等主要环节能力,核实矿井储量和均衡年限,核查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评估、资源回收率情况,并以此为主要依据选取各主要生产系统中最低系统能力为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煤矿(井)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为确保核定的煤矿(井)生产能力控制在通风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核定的通风能力按煤矿(井)通风系统能力的90%确定;调整煤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证,正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后其连续服务年限(稳产期)应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80%,达不到的原则上不再提高核定生产能力;因煤矿(井)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需调整核定生产能力的,必须出具按建设程序依法批准的文件、技术方案和技术改造工程完成后的投产验收意见、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否则不予调整煤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新投产煤矿(井)如需调整生产能力必须经过投产验收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投产运行一年后方能进行生产能力核定;调整煤矿(井)核定生产能力须核查其安全评估情况、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凡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矿井、停产整顿的矿井,不予进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调整;加强煤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是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政府、煤矿主管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不准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不准向煤矿下达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
(三)生产矿井、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1997—2005年,全省煤炭行业共公布3次核定情况。
1998年1月,煤炭部公布1997年核定情况,山东省核定生产矿井39对,核定生产能力4281万吨/年;选煤厂20座,核定生产能力2700万吨/年。报废注销矿井19对405万吨/年,其中,淄博矿务局6对126万吨/年、新矿集团2对45万吨/年、枣庄矿务局7对178万吨/年、肥矿集团1对20万吨/年、兖矿集团1对30万吨/年、临沂矿务局2对6万吨/年。
2003年10月,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布2002年省属煤矿和市县属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情况。山东省煤炭剩余储量仅占全国2.2%,而生产量却占全国9.68%,开采强度大、矿井稳产期缩短已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将核定的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得超能力生产。全省核定生产矿井143对,设计生产能力784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1397万吨/年。全省核定选煤厂38个,设计生产能力4674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964万吨/年。
2005年5月,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公布2004年核定生产矿井265对、设计总能力880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3461万吨/年,生产矿井剩余储量440844万吨。其中,省管企业58个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695万吨/年;地方国有煤矿95个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125万吨/年,剩余储量101946万吨;乡镇煤矿112个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41万吨/年,剩余储量5121万吨。
山东省2005年底生产矿井煤炭储量1043850.8万吨,其中可采储量551793.3万吨。
(四)关井压产与总量控制
1994年7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对全省乡镇集体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重点清理整顿个体办矿、无证开采煤矿、证照不全煤矿、未按规定程序颁发证照煤矿、超层越界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以及一切违反国家规定开办的煤矿。
1997年,山东省按照煤炭部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双控制”要求,严格按核定能力、购销合同和实际运力组织生产,使1997年煤炭产量控制在1996年水平,库存量控制在合理周转天数内。1997年全省煤炭“双控制”目标是生产总量控制在7553万吨(国有重点煤矿5429万吨、地方煤矿1487万吨、乡镇煤矿637万吨),库存量控制在75万吨。
5月,省政府成立煤炭生产秩序整顿领导小组,要求: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一律关闭;非法买卖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矿办小井)一律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煤矿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停产整顿;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督促其依法生产。
9月,省政府通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情况。全省共有各类矿井1004处,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煤矿713处(其中超层越界开采的103处),无证私采矿井291处。国有重点煤矿发证率100%、地方国有煤矿发证率85.1%、乡镇煤矿发证率56.2%、村办煤矿发证率46.4%。整顿中共取缔无证私开矿井200处、越界开采退回界内开采矿井17处。尚有91处无证私开煤井和86处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井需继续整顿。
12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1998年山东省“双控制”计划,原煤生产总量控制在7765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580万吨、地方煤矿2185万吨,库存量控制在115万吨。
1998年,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全省1997年共有各类小煤矿999处,其中无采矿许可证的276处,有采矿许可证的723处中257处无生产许可证。国家指令山东省关井指标为290处、压产700万吨,省政府确定关闭383处、压产713万吨。
1999年4月,山东省关井383处、压产674万吨,超额完成阶段性目标。5月,国家关井压产工作督查组检查淄博、新汶、兖州等矿区,认为山东省关井压产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效果突出。8月,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提出1999年原煤生产总量控制目标8394万吨。12月,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下达2000年原煤生产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确定2000年全国原煤产量控制目标为8.7亿吨,其中山东省7076万吨。
2000年1月,省经贸委将国家下达的指标分解为省属重点煤矿5000万吨、地方煤矿2076万吨。12月,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关井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当年全省共关闭矿井118处,压减产量210万吨。1998—2000年,国家向山东省下达关井指标398处,至2000年全省共关闭矿井542处、压产1634.23万吨。
2000年,山东省国有重点煤矿生产总量控制目标为5000万吨,其中,淄博矿务局580万吨、新矿集团1000万吨、枣矿集团760万吨、肥矿集团510万吨、兖矿集团1720万吨、龙口矿务局330万吨、临沂矿务局75万吨、坊子煤矿25万吨。
2001年3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省列入1999年和2000年关井名单的439处小煤矿逐个进行现场检查,查明已彻底关闭的有392处、只停产未彻底关闭的41处,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责成当地政府限期关闭。2001年,山东省原煤生产总量控制目标为8000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940万吨(淄博矿务局780万吨,新矿集团1000万吨,枣矿集团800万吨,肥矿集团500万吨,兖矿集团2430万吨,龙口矿务局310万吨,临沂矿务局100万吨,坊子煤矿20万吨)、省属煤矿337万吨、市县煤矿1395万吨、乡镇煤矿328万吨。
6月,省煤炭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2000年前关闭的542处矿井进行覆盖式检查,10月结束,全省乡镇煤矿由1997年的881处降到2001年的312处。
2002年3月,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的通知》。4月,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经贸委2002年调控目标,确定2002年全省原煤生产总量控制目标为9380万吨,其中,省属重点煤矿6900万吨、非重点煤矿75万吨(2001年实际产量85.4万吨)、其他煤矿350万吨(2001年实际产量443.9万吨)、市县及乡镇煤矿2055万吨(2001年实际产量2648.5万吨)。
2003年9月,省政府下发通知,严格验收乡镇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五)矿井注销能力与报废
1991年8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关于对注销能力矿井加强管理的意见》,全省注销18对矿井,设计总能力586万吨/年。这些矿井虽然办理了注销设计能力手续但仍在继续组织生产,仍是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所属矿务局的一个独立生产单位,担负一定数量国家煤炭生产计划,企业性质仍是全民国有企业,要到矿井报废时再办理固定资产转让、企业性质变更等手续。
1991—2003年,山东省管直属煤炭企业共注销、关闭矿井14个,注销生产能力共计558万吨/年。其中,临矿集团2个(汤庄煤矿、五寺庄煤矿),分别注销生产能力6万吨/年、30万吨/年;淄矿集团4个(双沟煤矿、夏庄煤矿、埠村煤矿、南定煤矿),分别注销生产能力21万吨/年、21万吨/年、30万吨/年、45万吨/年;兖矿集团1个(唐村煤矿),注销生产能力30万吨/年;枣矿集团5个(八一煤矿、山家林煤矿、朱子埠煤矿、甘霖煤矿、枣庄煤矿),分别注销生产能力75万吨/年、45万吨/年、30万吨/年、30万吨/年、120万吨/年;新矿集团2个(泉沟煤矿、西港煤矿),分别注销生产能力45万吨/年、3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