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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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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在呈报省政府《关于贯彻〈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地矿部门依法复核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与煤炭部门对乡镇集体煤矿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工商部门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按工商企业登记等规定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5月,煤炭部确定山东省肥城矿务局为全国首批颁证工作试点单位,9月,肥城矿务局陶阳、曹庄、杨庄、查庄、国家庄5对国有重点煤矿取得煤炭部首批煤炭生产许可证。1996年11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对112对矿井颁发首批煤炭生产许可证,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0对、地方国有煤矿49对、乡镇煤矿31对、村办煤矿12对。
1996年8月,山东省根据《煤炭法》,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1997年,全省煤矿有各类生产矿井558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56对,占生产矿井总数的81.7%,颁证矿井煤炭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97%。
1999年7月,国家煤炭工业局在青岛市召开全国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座谈会,肯定山东省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具备的条件,深入现场认真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省、市、县三级责任人签字并负责到底。在做好颁证管理的同时着重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2000年,山东省管煤炭企业、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均有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矿产部核准的采矿许可证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做到了“两证”齐全。2000年后投产的新矿井均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办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