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能源部下设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中央投资的煤炭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中央与企业合资建设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贷款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是经济合同关系,项目建设期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通过管理机构与部门监督投资活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活动中,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运用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签订合同等,保证基本建设计划实施。
1991年2月,根据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投资煤炭经营性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暂行规定》,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国家投资煤炭经营性新建和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总概算(包括概算调整),均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新建设计年产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区总体设计,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设计年产能力20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区总体设计,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新建或改扩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矿井、10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其规模与前二者相对应的选煤厂;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区中央机电修理厂、铁路专用线、坑口电站及其他矿区单项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均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余小型矿井及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或单项委托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1996年6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煤炭部《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要求所属各建设单位在此后申报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在建项目和准备开工项目,凡未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按煤炭部《试行办法》组织实施,1997年按新的项目法人管理运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要求,规定了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9年4月,省政府将淄博矿务局济北矿区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地区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有关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调度等管理职能。
同月,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外,都必须进入所属的交易中心交易。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省审计厅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规定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审计厅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由省审计厅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同意开工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003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山东省煤炭工业矿井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凡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内容已基本建成,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完成必要的环保、劳动卫生、安全消防“三同时”工程和设施的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试生产验收。
第一节 项目管理体制
1988年,能源部下设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中央投资的煤炭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中央与企业合资建设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贷款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是经济合同关系,项目建设期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通过管理机构与部门监督投资活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活动中,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环节运用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签订合同等,保证基本建设计划实施。
1991年2月,根据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投资煤炭经营性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暂行规定》,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国家投资煤炭经营性新建和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总概算(包括概算调整),均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新建设计年产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区总体设计,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设计年产能力20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区总体设计,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新建或改扩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矿井、10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其规模与前二者相对应的选煤厂;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矿区中央机电修理厂、铁路专用线、坑口电站及其他矿区单项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均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余小型矿井及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审批,或单项委托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1996年6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煤炭部《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要求所属各建设单位在此后申报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在建项目和准备开工项目,凡未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按煤炭部《试行办法》组织实施,1997年按新的项目法人管理运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要求,规定了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9年4月,省政府将淄博矿务局济北矿区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包括主管部门、主管地区的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有关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调度等管理职能。
同月,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外,都必须进入所属的交易中心交易。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省审计厅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规定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审计厅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由省审计厅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同意开工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003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山东省煤炭工业矿井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凡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内容已基本建成,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完成必要的环保、劳动卫生、安全消防“三同时”工程和设施的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试生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