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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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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细化分解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对未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煤矿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煤矿安全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电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凡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颁发相关证照或对所颁发证照不依法加强日常监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特别规定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业务知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凡发现监管人员以权谋私、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从严惩处;凡因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