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严格煤矿准入管理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38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38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严格办矿标准,坚持煤矿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关口前移。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具体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不再建设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至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 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巡回检查和监控力度,对擅自恢复生产的,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煤矿,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