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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煤矿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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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办矿标准,坚持煤矿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关口前移。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具体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不再建设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至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
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巡回检查和监控力度,对擅自恢复生产的,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煤矿,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