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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煤炭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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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为扶持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炭企业实现扭亏后,继续保留亏损补贴的政策,并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煤炭工业的结构调整。
3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市地政府要认真清理整顿对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禁违背国家规定出台收费政策,严禁驻地农村“吃大户”。煤矿驻地各级政府、农村、农民不得无偿占用煤矿的电、水、煤炭等生产要素和国有资产,凡无偿占用的必须于2000年10月1日前退出或改为有偿使用。
3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热情为煤炭企业搞好服务,抓好政策的落实。对煤炭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办理。凡是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要切实落实到位。对已有明确规定的税费返还政策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返还。对于有关的减免、奖励政策要抓好兑现。对扭亏增盈资金、技改贴息贷款等,煤炭企业要优先安排。同时根据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为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