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36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36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28.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市地管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实行属地统筹,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实施规范下岗。对符合“三、三”制条件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要优先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煤炭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必要的条件。 29.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职工,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可保留社会保险协议关系,按规定享受各类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对自谋职业职工所办的经营厂点,3年内可享受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30.认真解决好煤矿特困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及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符合保障条件的煤炭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核定的煤炭企业保障对象,积极落实保障资金来源,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