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1)完善出资人制度。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鼓励煤炭企业大胆探索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具体模式和路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职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规范运作。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凡是未设立监事会或不规范的,要尽快建立健全。(3)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监事会,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国有独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重大决策要经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经济审计,对离任者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对部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试点,并逐步推行经营者持股办法,使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结合。
12.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中小煤炭企业和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二级单位,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整体划转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非煤产业企业允许将国有中小型企业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把企业改制成全部或部分由内部职工持股、经营者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股售结合、售租结合、向其他单位招股或由国家(集体)持股等多种形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零”价向职工出让,职工入股重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13.简化企业改革审批程序。(1)企业和单位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提出立项申请,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由国家认可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后,由省政府授权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企业内部改制,进行资产重新评估出现的净损失,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14.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型机制。各煤炭企业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竞聘制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职工要完善劳动合同制,推行量化考核、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经营者要按经营成果确定收入水平;对职工实行效益工资制,按劳动成果、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拉开分配档次;要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和辞退职工,各级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要协调和帮助企业做好工作。
15.积极推进煤炭企业债转股工作。对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要做好协调和服务,促进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尽快签订协议和促进协议的落实。
16.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企业目前的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办社会职能,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用2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同时,具备条件的,要逐步把办社会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大力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移交方式,实行资产无偿划拨,教职工随学校走。在学校未移交前,煤炭企业上缴的教育附加费返还给煤炭企业50%。交当地政府后办学经费不足的,可由企业以1999年实际支出为基数,3年内给予补贴。对已停工濒临破产、资源枯竭需要关闭的企业,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对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考核等要纳入当地教学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管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按教育产业化的要求,大力调整办学方向,走职业教育的路子,逐步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其学籍管理、招生计划和教师考核等纳入当地管理。提倡企业与当地联合办学,促进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17.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对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法》的规定,搞好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重点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营者,实行竞争上岗。企业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
三、加快煤炭企业的改革
1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1)完善出资人制度。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鼓励煤炭企业大胆探索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具体模式和路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职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规范运作。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凡是未设立监事会或不规范的,要尽快建立健全。(3)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监事会,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国有独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重大决策要经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业绩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经济审计,对离任者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对部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试点,并逐步推行经营者持股办法,使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结合。
12.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中小煤炭企业和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二级单位,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整体划转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非煤产业企业允许将国有中小型企业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把企业改制成全部或部分由内部职工持股、经营者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股售结合、售租结合、向其他单位招股或由国家(集体)持股等多种形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零”价向职工出让,职工入股重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13.简化企业改革审批程序。(1)企业和单位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提出立项申请,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由国家认可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后,由省政府授权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企业内部改制,进行资产重新评估出现的净损失,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14.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型机制。各煤炭企业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竞聘制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职工要完善劳动合同制,推行量化考核、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经营者要按经营成果确定收入水平;对职工实行效益工资制,按劳动成果、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拉开分配档次;要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和辞退职工,各级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要协调和帮助企业做好工作。
15.积极推进煤炭企业债转股工作。对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要做好协调和服务,促进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尽快签订协议和促进协议的落实。
16.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企业目前的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办社会职能,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用2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同时,具备条件的,要逐步把办社会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大力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移交方式,实行资产无偿划拨,教职工随学校走。在学校未移交前,煤炭企业上缴的教育附加费返还给煤炭企业50%。交当地政府后办学经费不足的,可由企业以1999年实际支出为基数,3年内给予补贴。对已停工濒临破产、资源枯竭需要关闭的企业,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对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考核等要纳入当地教学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管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按教育产业化的要求,大力调整办学方向,走职业教育的路子,逐步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其学籍管理、招生计划和教师考核等纳入当地管理。提倡企业与当地联合办学,促进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17.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对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法》的规定,搞好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重点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营者,实行竞争上岗。企业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