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以前,煤炭资源一般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矿务局、煤矿剩余资源储量情况,安排接续井田,煤炭资源无偿占有和使用。1985年开始,煤炭企业无偿使用煤炭资源逐步改为有偿使用。山东省巨野煤田龙固井田、济宁煤田唐口井田和葛亭井田、滕南煤田新安井田以及巨野煤田梁宝寺井田,成为首批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资源使用费开始时较低,大体相当于勘探费用的1~3倍,如龙固井田转让费6000万元、唐口井田转让费3000万元。
1998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始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查依据《矿产资源法》和上述3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走上法制化、市场化管理道路。此后,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制度,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体制。
第一节 资源管理体制
1985年以前,煤炭资源一般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矿务局、煤矿剩余资源储量情况,安排接续井田,煤炭资源无偿占有和使用。1985年开始,煤炭企业无偿使用煤炭资源逐步改为有偿使用。山东省巨野煤田龙固井田、济宁煤田唐口井田和葛亭井田、滕南煤田新安井田以及巨野煤田梁宝寺井田,成为首批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资源使用费开始时较低,大体相当于勘探费用的1~3倍,如龙固井田转让费6000万元、唐口井田转让费3000万元。
1998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始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查依据《矿产资源法》和上述3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走上法制化、市场化管理道路。此后,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制度,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