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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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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各煤炭企业在进行生产项目规划前均按照山东省、省煤炭工业局有关规定提出环境影响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1995年,《新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国家环保局批复。1998年,新矿集团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新矿集团下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1996年,枣庄矿务局对美源热电、付村电厂等一批投资大的非煤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填报报告书,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997年10月,淄博矿务局葛亭煤矿环境影响评价书由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煤炭部济南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获得省环保局正式批复。1998年12月,唐口煤矿环境影响评价书由煤炭部济南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批复。1999年,淄博矿务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新上项目在正式立项前首先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局环保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才能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1991—2005年,淄矿集团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均基本达到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验收规定要求,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
2001—2005年,兖矿集团在省内新建(扩建)、筹建项目8项,省外筹建项目8项,这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设有专门环境保护章节并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6个投产项目及1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均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均经省环保局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投产后环保设施运行良好,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