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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煤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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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前,煤炭销售由国家定价。1988年,煤矿企业亏损加剧,能源部在《关于支持能源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问题的建议》中提出煤炭价格调整三步走建议:1990年平均煤价调整到使企业亏损不再扩大水平,同时新投产矿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水平;1991年平均煤价提高到企业保本(不赢不亏,财政不再补贴)水平;“八五”时期或稍后一点时间调整到企业有合理利润的水平。1990年,淄博、新汶、兖州3个矿务局的省属煤矿已执行依质计价。
1991年1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重申实行依质计价要求,严格规定从1991年4月起,所有省属煤矿一律执行依质计价。3月,国家物价局调整1984年制定的煤矿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在“路矿交接线火车上”交货的按矿务局平均运程计算,每吨千米收费标准由0.11元提高到0.23元;在“矿场火车上”交货的按矿务局平均运程计算,每吨千米收费标准由0.05元提高到0.14元,矿务局的平均运程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国家物价局。新收费标准自1991年4月起执行。
1992年6月,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7月起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其中铁路货运价格由每吨千米平均0.0285元(含0.002元基金)提高到0.0385元;统配煤矿指令性计划综合商品煤出厂价格平均每吨提高10元,地方国营煤矿指令性计划煤原则上同额提价,可以少提但不得多提;放开指令性计划煤和定向煤价格;放开徐州矿务局和枣庄矿务局的煤炭价格。
8月,根据国家物价局、能源部《关于放开新井在达产期内生产的煤炭价格的通知》要求,自1992年10月起,凡统配煤矿新投产的矿井(不包括改、扩建井)在规定达产期内生产的煤炭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自达产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起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山东省统配煤矿中,兖州矿务局东滩、杨村和淄博矿务局南定3对矿井执行此项政策。
12月,省物价局确定:自1993年1月起,省内各中央统配煤矿生产的煤炭,除洗精煤中计划用于省内外生产民用煤气原料部分(包括煤气公司和供城市民用煤气独立焦化厂用的,但不含枣庄矿务局供应的洗精煤)继续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洗精煤出厂价格外,其他各煤种出厂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地方国营煤矿和县以上集体煤矿及乡镇煤矿生产的煤炭出厂价格全部放开,由煤矿自行定价;煤炭出厂价格进一步放开后,各级物资部门经营的工业用煤,凡是国家和省已放开出厂价格的部分其供应价格也一律放开由经营企业自行定价销售;凡是省外调进的尚未放开出厂价格的中央统配煤炭,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和综合费率定价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用煤销售价格原则上放开,放开时间和是否再给消费者煤价补贴以及其他民用燃料销售价格如何安排,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决定。
1993年1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上划省属煤矿煤价放开增收结算表,所下达的“省局集中”数额,一次定死,三年不变,不再根据各单位实际增收数进行调整。
1993年山东省上划省属煤矿煤价放开增收结算情况一览表
表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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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测算 │ │ │ 留企业 │ ┃
┃ │计划产量│放开煤量│ 增收价 │税前增收│税后增收│ 数额 │省局集中┃
┃单位 │(万吨)│(万吨)│(元/吨)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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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450 │ 428 │ │ 11323 │ 10951 │ 8762 │ 2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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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矿务局│ 22 │ 20 │ 25.0 │ 450 │ 435 │ 348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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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务局│ 200 │ 197 │ 32.0 │ 5674 │ 5488 │ 4391 │ 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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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矿务局│ 118 │ 111 │ 37.2 │ 3718 │ 3596 │ 2877 │ 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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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矿务局│ 75 │ 74 │ 15.6 │ 1036 │ 1002 │ 802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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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矿务局│ 35 │ 26 │ 19.0 │ 445 │ 430 │ 344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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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放开煤量”中,不含企业自用煤
1994年7月,根据国家计委、煤炭部两项通知精神,煤炭价格已放开的国有重点煤矿统配煤炭出厂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议定;在1993年结算价格基础上1994年煤炭价格可上调4%左右,即动力煤每吨上调4元~5元、洗精煤每吨上调10元~12元。国有重点煤矿煤炭价格于7月1日全部放开,原国家物价局1992年《最新煤炭出厂价格目录》不再执行;放开煤炭出厂价格是把定价权放给煤炭生产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煤炭价格由煤矿与用户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价值协商确定。8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通知所属煤炭企业,国家统一分配的煤炭,凡已签订供货合同并议定了价格的年内继续按议定价格执行,货款已经结算的用户也不再变动价格;非国家统一分配煤炭及未签订合同的煤炭仍按原规定执行,由煤矿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价值与用户协商定价,不受4%幅度限制。当年,山东省属煤矿商品煤吨煤平均售价323.63元,其中原煤284.2元、冶炼用精煤469.55元。
1995年7月,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非经营性支出增加拖动原煤生产成本增加,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为缓解煤矿企业困难,从当月起适当调整国有重点煤矿的煤炭出矿价格,省内上调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洗精煤出省价格平均上调4.21%、省内平均上调3.56%;十九级混煤出省价格平均上调5.86%、省内平均上调4.99%,其中兖州矿务局省内外调价都为6.25%。调价前各单位均征求主要用户意见,并签订价格合同。
1996年,省物价局确定当年全省电煤指导价格,第一批电煤指导价(最高)为:淄博矿区西河煤矿和夏庄煤矿(混煤)175元/吨、龙泉煤矿(混煤)174元/吨、岭子煤矿(混煤)180元/吨、埠村煤矿(混煤)177元/吨;枣庄矿区西部各矿(混煤)215元/吨、(精煤)310元/吨、东部各矿(混煤)180元/吨;兖州矿务局各矿183.6元/吨,为发热量20.15兆焦耳/千克~21兆焦耳/千克混煤的基价,每升降0.5兆焦耳/千克,价格相应升降4.4元/吨;龙口矿务局各矿(混煤)184元/吨;肥城矿区曹庄、陶阳和查庄煤矿(混煤)194元/吨、大封煤矿(混煤)191元/吨、杨庄煤矿(混煤)188元/吨、国家庄煤矿(混煤)183元/吨,肥城各矿均含铁路费用3元/吨。第一批指导价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季度电煤价已经结算的价差不再退(补)。
12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调整1997年电煤国家指导价格,在1996年9月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每吨最高提价额为12元(含增值税),具体价格水平由供需双方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内商定。调整自1997年1月起执行。
1997年,省物价局制定省内煤矿国家分配电煤出厂最高限价表,其中淄博矿务局混煤(热量21.3兆焦耳/千克~22.45兆焦耳/千克)186元/吨~192元/吨;兖州矿务局混煤(热量20.51兆焦耳/千克~21兆焦耳/千克)165.6元/吨、洗混煤(热量20.51兆焦耳/千克~21兆焦耳/千克)190.7元/吨、精煤(灰分10.01%~10.50%)295元/吨;肥城矿务局混煤(热量20.91兆焦耳/千克~23.42兆焦耳/千克)195元/吨~206元/吨;新汶矿务局协庄煤矿混煤(热量22.60兆焦耳/千克~23.80兆焦耳/千克)223元/吨,华丰、鄂庄、翟镇等矿混煤(热量21.30兆焦耳/千克~23.80兆焦耳/千克)212元/吨,其他煤矿混煤(热量19.70兆焦耳/千克~23兆焦耳/千克)195元/吨~212元/吨;枣庄矿务局西部各矿混煤(热量21.51兆焦耳/千克~22.50兆焦耳/千克)227元/吨、精煤322元/吨,东部各矿混煤(热量20.51兆焦耳/千克~21.50兆焦耳/千克)192元/吨;龙口矿务局各矿混煤(热量17.01兆焦耳/千克~17.50兆焦耳/千克)196元/吨。
2000年5月,山东省煤炭价格回升,年底吨煤售价达175.31元。2001年上半年,商品煤平均售价184.71元/吨。
2005年,山东省主要煤炭生产企业中,淄矿集团原煤价格354.84元/吨、块煤价格598元/吨;兖矿集团混煤价格490元/吨,出口煤平均价格62.4美元/吨;新矿集团原选煤价格332.22元/吨、洗精煤679.85元/吨;枣矿集团平均煤价509.96元/吨;龙矿集团煤炭价格地销煤价格244.77元/吨、电煤299.58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