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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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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山东省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煤炭企业相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所涉及的技术工种进行鉴定,并颁发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和社会通用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并向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范围为:技校、职高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业生;学徒期、熟练见习期的人员;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调入煤炭企业的人员;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鉴定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省煤炭工业局推行技师聘任制,聘任范围主要在技术比较复杂工种中实行,聘任比例不超过技术工人总数2%,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