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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下岗与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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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煤矿生产企业因经济效益低下,出现职工停薪留职、内部待业等情况,职工下岗与再就业问题突显。
1998年9月,省劳动厅规定企业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到基本生活费,并享受相应再就业服务。10月,山东煤炭工业10个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三项任务”(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发基本生活费)均100%完成,1998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筹集2098万元,其中社会筹集100万元、企业筹集1998万元;资金总缺口3896万元,其中财政缺口1998万元、社会缺口1898万元。企业应筹集资金全部到位。
12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确定1998年底前清退地面非在册用工15236人(淄博矿务局1447人、新矿集团887人、枣矿集团2380人、肥矿集团2263人、兖矿集团6347人、龙口矿务局513人、临沂矿务局1003人、坊子煤矿396人),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可保留社会保险协议关系,按规定享受各类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自谋职业职工所办的经营网点,3年内可享受与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当年,山东省重点煤炭企业职工下岗33000余人,下岗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统筹1/3。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山东省煤炭企业分三种类型:兖矿集团属于盈利企业,下岗职工的下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新汶矿区、肥城矿区企业自筹部分自行解决,只要中央财政补贴的1/3;淄博矿务局、枣庄矿务局、临沂矿务局、坊子煤矿、莱芜煤机厂自筹资金有困难,中央财政一并补贴“下岗费用”的2/3。按以上三种情况核定,1998年中央财政补贴2500万元,以此为基数1998—2000年共申请中央财政补贴7500万元。
2002年1月,省煤炭工业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关于报送省属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方案的报告》。至2001年,山东省属煤炭企业共有25177名职工陆续下岗,其中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三三制”保障的下岗职工22807名。由于煤炭企业下岗职工技能单一,再就业能力比较差,至2001年仅有115人实现再就业。为此,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比较可行的工作方案,包括集中资金开发再就业岗位、带资安置、培训后上岗、内退等措施。煤炭企业保证下岗职工全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并不再出现新的下岗职工,同时对下岗职工出中心的4个主要企业资金测算缺口情况。
2003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落实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工作方案,确保山东省拨付的专项保障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委托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负有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任务的4个省属煤炭企业相关工作进行审计。4月,省煤炭工业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了《山东省属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提前出中心工作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