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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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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山东省煤炭工业劳动组织工作长期实行国家统一的计划配置。1992年,国家不再下达用人计划,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企业用人的数量、条件、方式、招用时间可由企业自主决定。90年代中期,国家对煤矿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劳动保险等工作继续实行宏观调控。21世纪初,煤炭企业劳动组织自主权确立。
山东省煤炭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制度,1986年9月逐步形成固定制、合同制、临时工等多种用工制度。
1990年,山东的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制职工277154人,占在册职工总人数79.23%,其中管理人员27078人、工程技术人员7952人;合同制职工主要指农民合同工和城镇合同工,山东部属和省属煤矿共有城镇合同制工人41318人、农民合同制和农民轮换制工人30165人。
1991年4月,能源部制定《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规定各省煤炭局(公司)干部定员在220人以内;各矿务局机关干部定员,一类局(年产1000万吨以上)560~660人,二类局(年产500万吨~1000万吨)410~510人,三类局(年产200万吨~500万吨)280~360人,四类局(年产200万吨以下)200~250人;煤炭生产企业各类人员比例,要求管理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8%以下、服务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18%以下。
11月,省劳动局同意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批准山东煤炭系统招收4500名新工人,并指定从矿区所在地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2440人,以煤炭系统职工子女为主;从农业人口未婚适龄男性青年中招收2060人,其中一半用于招收家居农村的煤矿职工之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半从社会招收为农民轮换制工人。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新招工人商定;招收的农民轮换制工人合同期限5年,到期轮换。
当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分配到山东省统配煤矿的技校毕业生有2378人。
1992年,山东省改革劳动制度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全体职工不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工人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普遍推行竞争上岗、岗位合同管理;确定177户企业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
5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山东统配煤矿劳动工资改革的意见》,原煤全员工吨效率、工业生产全部职工人吨效率、工业生产全部职工人均产值效率,形成三项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体系。按照三项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招工指标使用,完不成产值效率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准使用自然减员指标,完不成两项实物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分配招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