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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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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1982年建立地方煤炭开发基金,规定山东省煤矿售给山东省内的工业用煤和市场用煤指令性计划,每吨价外向用户征收6元地方煤炭开发基金。
1991年,省计委下达的全省煤炭开发基金征收额为9954万元,后调整为9934万元,其中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山东公司6212万元、山东省地方煤炭公司1757万元。
1992年3月,省计委下达的全省煤炭开发基金征收额为9714万元,其中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6970万元(淄博矿务局1417万元、枣庄矿务局628万元、新汶矿务局1719万元、肥城矿务局1263万元、兖州矿务局1270万元、临沂矿务局339万元、龙口矿务局278万元、坊子煤矿56万元)。10月,省计委印发《关于改变地方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办法的暂行规定》,要求山东省境内的煤矿不论统配煤矿还是地方煤矿,均按生产的煤炭每吨5元标准由煤矿税前提取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逐级上交省计委,规定自1993年1月起执行。原来由煤炭用户承担的地方煤炭开发基金转移到了煤炭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