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煤炭资源税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6年,国家开征资源税。山东省新汶、枣庄、肥城、兖州4个矿务局所属的统配煤矿在财政部核定的征收范围内。
    1991年1月起,山东省统配煤矿资源税按生产原煤计算定额为:淄博矿务局0.5元/吨、新汶矿务局0.90元/吨、枣庄矿务局1.20元/吨、肥城矿务局0.90元/吨、兖州矿务局1.20元/吨、坊子煤矿0.50元/吨、龙口矿务局0.50元/吨、临沂矿务局0.70元/吨。
    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核定的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定额为:国营及集体煤矿中,济宁市、泰安市、枣庄市为0.95元/吨,淄博市、济南市和临沂地区为0.90元/吨,其他市(地)为0.85元/吨;私营和个体煤矿为1.20元/吨。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规定自当年5月起统一提高到原煤生产每吨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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