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家开征资源税。山东省新汶、枣庄、肥城、兖州4个矿务局所属的统配煤矿在财政部核定的征收范围内。
1991年1月起,山东省统配煤矿资源税按生产原煤计算定额为:淄博矿务局0.5元/吨、新汶矿务局0.90元/吨、枣庄矿务局1.20元/吨、肥城矿务局0.90元/吨、兖州矿务局1.20元/吨、坊子煤矿0.50元/吨、龙口矿务局0.50元/吨、临沂矿务局0.70元/吨。
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核定的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定额为:国营及集体煤矿中,济宁市、泰安市、枣庄市为0.95元/吨,淄博市、济南市和临沂地区为0.90元/吨,其他市(地)为0.85元/吨;私营和个体煤矿为1.20元/吨。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规定自当年5月起统一提高到原煤生产每吨3.6元。
一、煤炭资源税
1986年,国家开征资源税。山东省新汶、枣庄、肥城、兖州4个矿务局所属的统配煤矿在财政部核定的征收范围内。
1991年1月起,山东省统配煤矿资源税按生产原煤计算定额为:淄博矿务局0.5元/吨、新汶矿务局0.90元/吨、枣庄矿务局1.20元/吨、肥城矿务局0.90元/吨、兖州矿务局1.20元/吨、坊子煤矿0.50元/吨、龙口矿务局0.50元/吨、临沂矿务局0.70元/吨。
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核定的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定额为:国营及集体煤矿中,济宁市、泰安市、枣庄市为0.95元/吨,淄博市、济南市和临沂地区为0.90元/吨,其他市(地)为0.85元/吨;私营和个体煤矿为1.20元/吨。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规定自当年5月起统一提高到原煤生产每吨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