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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提取标准:大中型煤矿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小型煤矿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