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维简费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1年起,中煤总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支出实行总额审批控制。 1995年10月,按照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按吨煤提取8.5元~10.5元执行。提取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乡镇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措施费比例不得少于30%。 1997年1月1日起,按吨煤1元标准从中央直属的煤炭生产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煤矿维简费,由煤炭部集中使用。集中维简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4年5月开始,山东省提取维简费标准按月从成本中每吨煤提取8.5元。煤矿维简费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维简费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