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四、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2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22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主要是对生产矿井及选煤厂,按照矿井储量,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采掘工作面、地面储装运、安全等能力和选煤厂入洗能力进行核定。省煤炭工业局规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一般五年进行一次。
    省煤炭企业成立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由企业计划处牵头,组织技术部门共同进行。集团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后,各矿组织矿有关部门核定。各矿生产能力的确定以各矿井最薄弱环节能力作为矿井核定能力。各矿将核定情况以核定表和核定情况说明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查。集团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室审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各矿修改完善汇总后报计划处汇总,确定集团公司矿井核定能力,经集团公司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行文下达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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