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煤炭部印发《关于兖州矿务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复兖州矿务局有关改制问题:同意兖州矿务局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兖矿集团);国家有关规定未出台前,煤炭部代表国家暂行出资者职能,授权经营公司范围内国有资产,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对煤炭行业继续实行所得税、增值税返还政策情况下,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收益中上缴煤炭部、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利润及各类资金费用暂保持1994年实际水平;将原兖州矿务局基本建设“拨改贷”借款本息5566万元转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兖矿集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原兖州矿务局基本建设“经营基金”40088万元转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兖矿集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原兖州矿务局基本建设“煤代油”借款本息47184万元转为兖矿集团成员企业(原建设项目)实收资本,由有关机构持股;济宁二号井、三号井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资金筹集、建设、生产经营直至还款由业主负责;从1996年开始,兖矿集团暂按2元/吨标准提取“转产预备金”,作为矿井报废转产的专款专用;从1996年开始,兖矿集团“维简费”和“井巷费”在原提取标准6元/吨和2.5元/吨基础上,暂分别提高到9元/吨和5元/吨;同意兖矿集团建立“企业养老保险积累金”,提取比例按行业统一政策办理;兖矿集团承担企业办社会职能期间,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返还企业,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兖矿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给予支持;原则同意适当时机(煤炭进出口商会组建后)授予兖矿集团煤炭出口经营权,并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兖矿集团执行国家新出台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政策和煤炭行业有关政策;依照《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由煤炭部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煤炭部指定。董事长或董事会其他成员兼任总经理须经煤炭部同意。监事会由煤炭部会同有关方面适时派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公司党的组织。按照《工会法》组织公司工会。
图1-1 1995年9月,兖矿集团在全国统配煤炭企业中第一家完成企业改制
9月,煤炭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兖州矿务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对兖矿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积极推动制度、管理、技术创新,努力实现《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改革和发展目标,走出一条搞好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新路子。
1996年3月,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至年底,兖州矿务局作为煤炭部确定的5家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按照要求建立起公司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基本完成对矿务局所属二级单位子、分公司的重组和设立,构筑起以“母子制”为内部结构的集团公司框架。按母子公司体制改组原有组织结构,子公司重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试点企业制定和实施战略性调整规划,通过兼并等方式加速壮大了自身实力。
1997年12月,煤炭部批复新汶矿务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同意新汶矿务局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新矿集团,煤炭部代表国家对新矿集团实行出资者职能,授权新矿集团经营公司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由集团公司负担保值增值责任。煤炭部对集团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状况实施管理和监督。集团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收益,其税后利润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向煤炭部上缴出资者应得的收益外全部留给企业,以增强还贷和自我发展能力。集团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为“母子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行使资产经营中心、投资决策中心、财务决算中心、企业战略发展中心的职能,设置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依据产权联结,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领导人等权利。是月,煤炭部按照同样要求批准同意肥城矿务局组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1月,煤炭部批准枣庄矿务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枣矿集团。2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山东永兴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隶属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和管理,注册资金1亿元,经营范围为矿业投资、资本经营、房地产开发。
2000年8月,省经贸委先后批准组建淄矿集团、龙矿集团,同意按《公司法》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再创造条件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所属子企业尽可能改为资本结构多元化的公司。
2003年1月,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组建临矿集团,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鉴于临沂矿务局属原煤炭部划定的特困企业,为使新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根据有关规定,争取使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15%确定并缓缴3年。
2004年7月,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向省经贸委提交《关于山东煤矿莱芜机械厂改制方案的报告》。改制主要内容:煤机厂实行整体改制,由在职职工购买国有净资产,实现国有资产和国有职工身份的退出。改制后组建为莱芜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股权设置:高层经营管理者出资占总股本40%左右;各类管理、技术、销售、生产骨干占股本35%左右;一般职工占总股本25%左右;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本筹集:由煤机厂现有在职职工为出资人分两次募集资本金,公司成立前进行第一次认购,募集总资本金50%左右;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立即组织第二次认购,按“高层管理人员控股,高层经营者持大股”原则,认购总资本金50%左右。劳动用工制度:摆正股东、员工和企业发展的关系,对股东员工和非股东员工一视同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种管理岗位全部实行聘任制,推行岗位竞争、末位淘汰机制。国有资产处置:从净资产中扣除的费用有拖欠费用(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职工1701人的经济补偿金,预留费用(统筹外支付的离退休等人员、伤病人员、住房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等)共计8447.8万元,剩余部分由在职职工全部购买。职工安置:在册职工全员退出国有身份,在职在岗职工进入改制后的新企业的约占90%以上,其余主要有内退、自愿另谋职业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