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应急救援体系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组成。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区域救护大队实行大、中、小队三级指挥。各矿山企业按就近原则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是以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和省煤矿排水设备租赁站等进行储备,省、市、县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信息网络,根据救援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各储备库的物资。 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