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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山救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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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山东省矿山救援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权限对山东省境内煤矿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山东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相应的体系建设及应急救援工作;区域矿山救援队在山东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主管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大、中、小队三级管理;矿山救援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大队每天保持两个值班小队和一个待机小队,中队每天必须有两个小队分别担任值班队和待机队。
矿山救援队接到事故通知要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立即发出警报召集救援队员,保证在1分钟内出动赶赴现场,进入灾区救援的每个小队不得少于6人,必须有大队、中队指挥员跟班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