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救护队管理制度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8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8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山东省煤炭矿山救护队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设4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检查,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对各级矿山救护救援机构进行抽查。矿山救护人员按规定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中队以上指挥员经全国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小队长经省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队员经矿山救护大队培训机构培训。矿山救护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综合考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人员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