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水害防治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煤炭工业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6/article/1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水害是山东煤矿开采的主要危害之一。1991—2005年,全省不断加强治水采煤研究,推广防治水技术,实施煤矿防治水,水害防治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2002年7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探放水设备,并对矿井水害的分析、预测、预防、处理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2005年,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规定》,规定煤矿必须有防水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要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水患排查,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全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