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贯彻煤炭部《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规定》,制定10条实施细则,包括组织管理、通风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和异常区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盲巷管理、矿井防灭火及电气管理、自救器管理、全员培训、综合防尘。
1995年4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煤炭部《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警报矿灯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全省各煤矿做好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警报矿灯的购置、验收、发放、维修和管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要在1995年底配齐,其他矿井1996年配齐。
1998年1月,淄博矿务局针对南定煤矿向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建立矿井综合瓦斯治理工程项目报告》。南定煤矿1989年6月在4个可采煤层的采掘过程中均发生瓦斯涌出异常现象,并伴有局部瓦斯喷出,1990年被确定为高瓦斯矿井,1997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35.98立方米/吨;同时由于地热影响,采煤工作面气温31℃、掘进工作面最高气温33℃。为此确立南定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全方位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以实现矿井通风、监测和瓦斯抽排系统合理化,工程总投资444万元。
2000年,枣矿集团付村煤矿瓦斯涌出量增大,煤尘有爆炸危险,是山东省首次遇到的瓦斯、发火威胁并存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对该矿严格按照高瓦斯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实施管理。
2005年1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要求国有煤矿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10月,省煤炭工业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审查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3个行业性法规,要求各省属煤炭企业和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及安全培训等措施,立即全面排查和认定安全生产隐患,凡属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进行整改,隐患不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不得遗留重大生产隐患的死角。
二、防治瓦斯灾害规定
1993年9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贯彻煤炭部《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规定》,制定10条实施细则,包括组织管理、通风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和异常区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盲巷管理、矿井防灭火及电气管理、自救器管理、全员培训、综合防尘。
1995年4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煤炭部《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警报矿灯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全省各煤矿做好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警报矿灯的购置、验收、发放、维修和管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要在1995年底配齐,其他矿井1996年配齐。
1998年1月,淄博矿务局针对南定煤矿向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建立矿井综合瓦斯治理工程项目报告》。南定煤矿1989年6月在4个可采煤层的采掘过程中均发生瓦斯涌出异常现象,并伴有局部瓦斯喷出,1990年被确定为高瓦斯矿井,1997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35.98立方米/吨;同时由于地热影响,采煤工作面气温31℃、掘进工作面最高气温33℃。为此确立南定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全方位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以实现矿井通风、监测和瓦斯抽排系统合理化,工程总投资444万元。
2000年,枣矿集团付村煤矿瓦斯涌出量增大,煤尘有爆炸危险,是山东省首次遇到的瓦斯、发火威胁并存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对该矿严格按照高瓦斯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实施管理。
2005年1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要求国有煤矿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10月,省煤炭工业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审查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3个行业性法规,要求各省属煤炭企业和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及安全培训等措施,立即全面排查和认定安全生产隐患,凡属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进行整改,隐患不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不得遗留重大生产隐患的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