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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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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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山东省按照煤炭部《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情况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的设计、建设、验收、生产和报废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层层下达安全目标并进行考核,实施奖罚。建立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市(地)、县(市、区)、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巡回监察队对煤矿实施巡回监察。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督检查原则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安全职责。
2000年11月,山东省执行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监督煤矿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2004年,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坚持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执行上限、存有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顿和跟踪追查三项制度,同时盯住停产整顿或恢复生产的矿井、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和已经关闭的矿井三个重点。
2005年1月,山东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重点,重点监察的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重点监察的内容是瓦斯治理责任制、安全投入、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