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山东省规定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包括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有冲击地压的;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1995年,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首次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标准,要求安全技术工程的资金投入每吨原煤生产量不得少于2.5元。2004年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
1996年5月,兖矿集团制定《关于赋予现场工人自主保安“六项权力”的通知》,工人自主保安六项权力是:区队班前会不讲安全,工人有权拒绝下井(现场);现场中没有跟班领导和安监员,工人有权停止生产;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生产;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有权不进入现场;安全设施没有保障,工人有权撤离现场;跟班盯岗干部早上井,工人有权早上井。
200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煤矿生产企业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区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一律关闭:经核实储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超层越界,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泄水、通风等方法的;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存有长期性、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复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总工程师任职资格达不到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配置要求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对确定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当地政府负责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严禁死灰复燃。
2005年9月,省政府规定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任务,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国务院特别规定指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12月,省煤炭工业局分别批复枣庄、新汶、淄博、肥城、临沂5个矿业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枣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瓦斯抽放、安全监控、防灭火、防尘、通风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748.08万元,其中国债资金4190万元、企业自筹558.08万元。
新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瓦斯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瓦斯抽排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10273.14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808万元、企业自筹6465.14万元。
淄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防尘、安全检测、瓦斯抽放、防灭火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985.67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250万元、企业自筹1735.67万元。
肥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4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368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200万元、企业自筹1168万元。
临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通风、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等4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1458.9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415万元、企业自筹43.9万元。
一、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制度
1994年8月,山东省规定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包括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有冲击地压的;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1995年,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首次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标准,要求安全技术工程的资金投入每吨原煤生产量不得少于2.5元。2004年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
1996年5月,兖矿集团制定《关于赋予现场工人自主保安“六项权力”的通知》,工人自主保安六项权力是:区队班前会不讲安全,工人有权拒绝下井(现场);现场中没有跟班领导和安监员,工人有权停止生产;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生产;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有权不进入现场;安全设施没有保障,工人有权撤离现场;跟班盯岗干部早上井,工人有权早上井。
200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煤矿生产企业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区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一律关闭:经核实储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超层越界,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泄水、通风等方法的;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存有长期性、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复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总工程师任职资格达不到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配置要求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对确定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当地政府负责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严禁死灰复燃。
2005年9月,省政府规定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任务,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国务院特别规定指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12月,省煤炭工业局分别批复枣庄、新汶、淄博、肥城、临沂5个矿业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枣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瓦斯抽放、安全监控、防灭火、防尘、通风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748.08万元,其中国债资金4190万元、企业自筹558.08万元。
新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瓦斯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瓦斯抽排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10273.14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808万元、企业自筹6465.14万元。
淄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防尘、安全检测、瓦斯抽放、防灭火5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985.67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250万元、企业自筹1735.67万元。
肥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有通风、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4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4368万元,其中国债资金3200万元、企业自筹1168万元。
临矿集团“2003年‘一通三防’国债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通风、安全检测、防灭火、防尘等4个系统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1458.9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415万元、企业自筹4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