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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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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
2002年1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
2003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是“四个一律关闭”小煤矿是否已经全部关闭,严格煤矿企业登记管辖,加强煤矿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煤矿企业监督管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辖区工商所实行属地管辖,实施动态监管;加强煤矿企业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所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者。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煤矿企业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须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乡镇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3%配备,但最少不能少于7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取得任职资格。乡镇煤矿矿长任(聘)用,须征得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同意。煤矿必须配备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各矿务局(集团公司)一般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安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委会下设煤炭生产、基本建设等若干个安全管理专业组。淄矿集团设置9个安全专业小组;兖矿集团设置采矿通风专业组、矿建专业组、机电/发电组、洗选专业组、地测专业组、土建专业组、经济与造价专业组、综合机械化专业组、煤化工专业组、电解铝专业组、职业病防治专业组并特聘专家13人。
各矿务局(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察局与驻矿安全监察处二级监察和管理体制。安监局局长为副局长级(副总经理),局内一般设置采掘监察处、通防监察处、机运监察处、安全培训处、综合办公室,有的还设置基本建设监察处、非煤产业监察处、地方小煤井监察处、省外煤矿监察处、安全信息中心。矿(处)设置安全监察处,配副矿级处长,安监处内设置机构一般有采掘、通防、机运监察科与安全信息中心,有的还设有质量科、综合办公室。兖矿集团2000年配备监察人员813人,新矿集团2002年配备监察人员1200人,肥矿集团2005年配备监察人员6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