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设安全监察局;1998年7月,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监察局局长原则上作为企业经理层组成人员。
1995年4月,山东省根据煤炭部《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省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局)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
1999年12月,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原煤炭部直属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2000年5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机关编制60名,下属淄博、济宁、枣庄、泰安办事处编制95名;6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同时加挂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牌子),在原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基础上改组设立。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牌子,按照政企分开、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开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派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统一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和经贸部门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12月5日、6日、9日、12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挂牌成立泰安办事处、淄博办事处、枣庄办事处、济宁办事处。
2005年1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设鲁东、鲁西、鲁南、鲁中监察分局,对应原淄博、济宁、枣庄、泰安办事处。2月,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行使煤矿安全监管主要职责。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尚未专设煤炭管理部门的必须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以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可建立煤矿安全稽查执法队伍。
一、安全监察体制
1994年10月,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设安全监察局;1998年7月,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监察局局长原则上作为企业经理层组成人员。
1995年4月,山东省根据煤炭部《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省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局)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
1999年12月,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原煤炭部直属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2000年5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机关编制60名,下属淄博、济宁、枣庄、泰安办事处编制95名;6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同时加挂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牌子),在原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基础上改组设立。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牌子,按照政企分开、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开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派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统一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和经贸部门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12月5日、6日、9日、12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挂牌成立泰安办事处、淄博办事处、枣庄办事处、济宁办事处。
2005年1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设鲁东、鲁西、鲁南、鲁中监察分局,对应原淄博、济宁、枣庄、泰安办事处。2月,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行使煤矿安全监管主要职责。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尚未专设煤炭管理部门的必须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以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可建立煤矿安全稽查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