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1994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分为总则、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38条。
199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均纳入乡镇煤矿行业管理范围。同期,国务院颁布施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此后新建的煤矿(含改扩建煤矿)在建成投产前要依法申请煤炭生产登记,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前已生产的煤矿要补办煤炭生产登记,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1995年3月,煤炭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是中国自有采煤业之后的第一部煤炭基本法。2001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这是山东省第一部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
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6条措施: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办矿标准,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二、行业法规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1994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分为总则、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38条。
199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均纳入乡镇煤矿行业管理范围。同期,国务院颁布施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此后新建的煤矿(含改扩建煤矿)在建成投产前要依法申请煤炭生产登记,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前已生产的煤矿要补办煤炭生产登记,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1995年3月,煤炭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是中国自有采煤业之后的第一部煤炭基本法。2001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这是山东省第一部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
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6条措施: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办矿标准,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