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新”组织是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加强“两新”组织团建,是新时期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是共青团组织创新、工作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的有效载体。1994年起,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内经济建设领域内出现大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经济生长带。传统的共青团工作格局已经很难全面覆盖这些组织和地域中的青年,形成一些共青团工作的“空白带”。这种结构性失调制约着共青团对青年、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妨碍共青团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这种情况,全省各级团组织加大组织发展力度,切实加强在新经济组织中团的建设工作,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
1994年,各级团组织根据农村青年新的就业方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继续按照“组织随人走,团在实体建”的原则,把组织建设的重点放在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最基本、最实在的那一层,构建起新的组织网络。截至年底,全省共建立“两新”基层组织4.3万个,占农村基层团组织的35%。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尤其是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建团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团省委向团中央报送《关于山东省在新经济组织中建团的经验及措施调研报告》。
1995年5月,团中央召开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座谈会,印发《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团青岛市委、山东丛林集团团委作典型发言。《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采取措施,把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凡团员在3人以上的,均应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青年在30人以上的,应由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在其中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青年在15人以上的,一般也应在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3人且青年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或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团组织,也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等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开展团的活动。11月,团省委转发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并提出根据青年的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多种结合方式和流向变化,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团建工作。12月,全省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截至年底,全省已建团的私营企业占应建团数的49.4%,较1994年增加1108个;已建团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应建团数的76.8%,较1994年增加268个;已建团的租赁企业占应建团数的86.8%,较1994年增加174个。
1996年,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有新发展。截至年底,已建团的私营企业占应建团数的61.1%,较1995年增加823个;已建团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应建团数的84.6%,较1995年增加453个;已建团的租赁企业占应建团数的95.6%,较1995年增加232个。
1999年,“两新”组织建团率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8770个,建立团委的有44个,建立团总支的有265个,建立团支部的有3596个;外商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1291个,建立团委的有44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6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857个;港澳台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272个,建立团委的有5个,建立团总支的有44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29个;个体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5981个,建立团委的有7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31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438个。
2000年10月,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团省委召开全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队建设工作座谈会。10月,团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的试行意见》,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以及团干部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有力地推动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团建工作。团省委通过深入民办学校座谈、问卷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分析全省民办学校团组织建设情况,并形成《关于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1年,团省委对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情况和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在烟台召开基层团组织建设座谈会。
2002年4月,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对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情况和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团省委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达到以下具体目标:符合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率达到80%以上;通过联合建团、依托建团、公寓建团、社区建团等方式,使团组织对没有独立建团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率和工作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已经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中,“五个有”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逐步形成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有利于作用发挥、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建团方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分别确定3~5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示范点,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2004年4月,为加强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省委高校工委、团省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努力扩大团组织在民办高校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团的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团员管理和“推优入党”工作、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等具体意见。力争到2004年末消灭团建“空白点”。5月,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召开,总结交流民办高校团建工作的先进经验,成立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工作协调联谊会,研究部署全省民办高校团建工作。会后,各地积极探索扁平化工作体系,在团员人数超过600人规模的民办高校中成立民办高校工作协调联谊会,实行“一助一”结对子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间的横向联系。9月,团省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团的组织,理顺团组织隶属关系;明确社会中介组织团的工作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中介组织特点的团组织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
截至2005年底,全省私营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7985个,建立团委的有290个,建立团总支的有815个,建立团支部的有5148个;外商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1443个,建立团委的有31个,建立团总支的有218个,建立团支部的有913个;港澳台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368个,建立团委的有32个,建立团总支的有7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86个;个体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2752个,建立团委的有63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1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393个。
第四节 “两新”组织团的建设
“两新”组织是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加强“两新”组织团建,是新时期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是共青团组织创新、工作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的有效载体。1994年起,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内经济建设领域内出现大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经济生长带。传统的共青团工作格局已经很难全面覆盖这些组织和地域中的青年,形成一些共青团工作的“空白带”。这种结构性失调制约着共青团对青年、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妨碍共青团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这种情况,全省各级团组织加大组织发展力度,切实加强在新经济组织中团的建设工作,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
1994年,各级团组织根据农村青年新的就业方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继续按照“组织随人走,团在实体建”的原则,把组织建设的重点放在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最基本、最实在的那一层,构建起新的组织网络。截至年底,全省共建立“两新”基层组织4.3万个,占农村基层团组织的35%。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尤其是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建团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团省委向团中央报送《关于山东省在新经济组织中建团的经验及措施调研报告》。
1995年5月,团中央召开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座谈会,印发《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团青岛市委、山东丛林集团团委作典型发言。《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采取措施,把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凡团员在3人以上的,均应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青年在30人以上的,应由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在其中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青年在15人以上的,一般也应在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3人且青年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或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团组织,也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等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开展团的活动。11月,团省委转发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并提出根据青年的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多种结合方式和流向变化,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团建工作。12月,全省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截至年底,全省已建团的私营企业占应建团数的49.4%,较1994年增加1108个;已建团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应建团数的76.8%,较1994年增加268个;已建团的租赁企业占应建团数的86.8%,较1994年增加174个。
1996年,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有新发展。截至年底,已建团的私营企业占应建团数的61.1%,较1995年增加823个;已建团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应建团数的84.6%,较1995年增加453个;已建团的租赁企业占应建团数的95.6%,较1995年增加232个。
1999年,“两新”组织建团率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8770个,建立团委的有44个,建立团总支的有265个,建立团支部的有3596个;外商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1291个,建立团委的有44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6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857个;港澳台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272个,建立团委的有5个,建立团总支的有44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29个;个体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5981个,建立团委的有7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31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438个。
2000年10月,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团省委召开全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队建设工作座谈会。10月,团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的试行意见》,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以及团干部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有力地推动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团建工作。团省委通过深入民办学校座谈、问卷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分析全省民办学校团组织建设情况,并形成《关于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团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1年,团省委对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情况和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在烟台召开基层团组织建设座谈会。
2002年4月,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对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情况和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团省委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达到以下具体目标:符合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率达到80%以上;通过联合建团、依托建团、公寓建团、社区建团等方式,使团组织对没有独立建团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率和工作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已经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中,“五个有”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逐步形成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有利于作用发挥、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建团方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分别确定3~5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示范点,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2004年4月,为加强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省委高校工委、团省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努力扩大团组织在民办高校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团的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团员管理和“推优入党”工作、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等具体意见。力争到2004年末消灭团建“空白点”。5月,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召开,总结交流民办高校团建工作的先进经验,成立全省民办高校团的工作协调联谊会,研究部署全省民办高校团建工作。会后,各地积极探索扁平化工作体系,在团员人数超过600人规模的民办高校中成立民办高校工作协调联谊会,实行“一助一”结对子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间的横向联系。9月,团省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团的组织,理顺团组织隶属关系;明确社会中介组织团的工作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中介组织特点的团组织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
截至2005年底,全省私营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7985个,建立团委的有290个,建立团总支的有815个,建立团支部的有5148个;外商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1443个,建立团委的有31个,建立团总支的有218个,建立团支部的有913个;港澳台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368个,建立团委的有32个,建立团总支的有7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86个;个体经济中已建团单位数为2752个,建立团委的有63个,建立团总支的有110个,建立团支部的有139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