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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团干部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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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起,团省委对全省一批优秀团干部进行通报表扬,以此激励广大团员和团干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不断实现共青团工作的新发展。主要有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干部、山东省先进青年工作者、山东省优秀乡镇团委书记三类。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干部的标准条件是: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品质高尚;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绩显著;密切联系青年,勤奋工作,锐意进取,积极开拓共青团工作新局面;从事团的工作应不少于三年,一般被市级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山东省先进青年工作者从2001年12月开始评选,评选条件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勤奋,事业心强,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根据党委和上级团委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作风朴实,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地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曾获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团组织表彰;从事共青团工作二年以上。“山东省优秀乡镇团委书记”自1996年4月起开始评选,评选条件是:必须政治上坚定并且是“两个文明”建设的带头人;必须是团的各项工作卓有成效的组织者;必须是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所领导的团委工作在所在县(市、区)中处于先进行列;必须在现任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截至2005年底,团省委共评选各类优秀团干部2200余人,24人获“全国优秀团干部”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