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团省委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团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向省委提交《关于加强共青团建设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就团干部培养作出明确规定,成为1994—2005年培养团干部的重要依据。《报告》指出,团干部队伍是国家跨世纪一代青年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好配齐各级团委的领导班子。地方各级团委和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团委的书记,要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企业团的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任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团委书记、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按党章规定列席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团的专职干部要从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中选拔。要按编制配齐配好专职团干部。省级团委的中层干部和市级团委的书记、副书记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岁,市级团委的中层干部和县级团委的书记、副书记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3岁。要特别重视乡镇团的专职团干部的配备。企业、学校团的专职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按有关文件执行。省、市两级团委应比照同级党委职能部门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十分重视团干部的培养,有计划地安排团干部参加各级党校的政治轮训和挂职锻炼。在团、队干部的职称评定和其他待遇上要和本单位的政工干部同等对待;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团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和交流与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相衔接,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团的干部管理仍属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调管理。各级党委在团的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需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征求上级团委同意。团的各级组织对协助党委管理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主动向党委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委管好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要建立团干部转行机制,及时向党政和社会各方面输送干部。各级团委要每年按干部总数的10%左右提出转岗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调配。对转行团干部要安排相应的职务。
第一节 团干部培养
1994年10月,团省委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团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向省委提交《关于加强共青团建设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就团干部培养作出明确规定,成为1994—2005年培养团干部的重要依据。《报告》指出,团干部队伍是国家跨世纪一代青年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好配齐各级团委的领导班子。地方各级团委和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团委的书记,要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企业团的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任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团委书记、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按党章规定列席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团的专职干部要从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中选拔。要按编制配齐配好专职团干部。省级团委的中层干部和市级团委的书记、副书记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岁,市级团委的中层干部和县级团委的书记、副书记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3岁。要特别重视乡镇团的专职团干部的配备。企业、学校团的专职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按有关文件执行。省、市两级团委应比照同级党委职能部门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十分重视团干部的培养,有计划地安排团干部参加各级党校的政治轮训和挂职锻炼。在团、队干部的职称评定和其他待遇上要和本单位的政工干部同等对待;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团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和交流与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相衔接,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团的干部管理仍属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调管理。各级党委在团的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需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征求上级团委同意。团的各级组织对协助党委管理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主动向党委提出建议,积极协助党委管好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要建立团干部转行机制,及时向党政和社会各方面输送干部。各级团委要每年按干部总数的10%左右提出转岗计划,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调配。对转行团干部要安排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