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管理规定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共青团志(1994—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5/article/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5/article/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4年前,团费收缴管理制度一直根据1987年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加强团费收缴管理工作,1994年3月,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对团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等提出详细要求;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是,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3月18日,团省委转发《关于印发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对有关要求进行明确。
    1995年3月,团省委下发《关于重新确定团费上缴数额的通知》,将各市(地)团委上缴团费的数额重新进行核定,规定上缴团费数额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1997年10月,团省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团费上缴工作。
    2001—2005年共青团山东省委团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表2-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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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市、企业团委团费  │   高校团委团费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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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                  │    113046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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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072900       │     49689.4      │    11225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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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1074766       │      57463       │     113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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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1074468       │      154400      │     122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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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                  │     116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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