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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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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前,团费收缴管理制度一直根据1987年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加强团费收缴管理工作,1994年3月,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对团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等提出详细要求;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是,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3月18日,团省委转发《关于印发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对有关要求进行明确。
1995年3月,团省委下发《关于重新确定团费上缴数额的通知》,将各市(地)团委上缴团费的数额重新进行核定,规定上缴团费数额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1997年10月,团省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团费上缴工作。
2001—2005年共青团山东省委团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表2-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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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市、企业团委团费 │ 高校团委团费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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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 │ 113046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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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072900 │ 49689.4 │ 11225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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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1074766 │ 57463 │ 113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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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1074468 │ 154400 │ 122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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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 │ 116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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