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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加强团组织建设和团干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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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团的干部。因工作调动出现团委正、副书记缺额时,应在半年内配齐。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调整和改革中,要注意加强各级团组织的机构建设。各级团委专职正、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基层兼职领导干部,也要注意落实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且条件适宜的,可吸收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特别优秀的,可以参加党的常务委员会;是党员尚未参加党的委员会的,按《党章》规定,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县级及其以上团委,要建立对下级团委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和届末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参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执行。在团委班子换届时,上一级团委要派员参加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团委现班子的考核及新班子组成人员的考察工作。
保证团干部的正常合理流动。团委班子成员转岗要有计划地进行,以保持团的工作的连续性。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团干部转岗工作,特别要做好超龄团干部的转岗安排工作。要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按相应职能给予妥善安排。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团干部,可提拔重用。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团干部的接收工作。各级团的组织在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团干部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同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转岗干部的安排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转岗团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工作调整和岗位变动,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在新的岗位建功立业。
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各级共青团组织的长期任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团组织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2000年6月底以前,将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