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广电局
1993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划定省直事业单位管理类型的通知》,省广电厅所属27个事业单位分别被核定为14个全额预算管理、3个差额预算管理、5个自收自支管理、5个企业化管理。此种预算管理体制一直到1997年。
1998年,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明确省广电厅实行“财政补助收入总额包干,非财政补助收入增长同职工收入及抵减财政拨款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即经费包干每年3900万元,广告收入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创收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可提取8%(2000年增加到10%)的劳务补贴用于职工奖励,劳务补贴由省广电厅计财处统一提取并统一列支后,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统筹发放范围和标准。这一政策,使省广电厅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职工分配有了合法的依据,也使分配体制充分体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1998年1月起,省广电厅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山东电影洗印厂、青岛影视基地、齐鲁音像出版社、有线电视工程技术中心4个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二级单位所属的企业经营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999年,根据省广电厅实际发展需要,省财政厅决定按5%调剂省广电厅预算外资金。1999—2002年,省财政共调剂省广电厅(局)资金9522万元。
2002年6月,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03年起对省广电局执行以下财务管理办法:依法缴纳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省财政不再返营业税;经营收入不交省财政专户,省财政不再扣政府调剂资金;省广电局自我发展所需资金一律由自己解决;原省财政补助资金3900万元继续拨给;以前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补交,由省广电局自己协调;预、决算管理及财务管理仍执行原来的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税收政策方面。1987年,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系统免征所得税。1992年,广电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广播电视财务管理办法、广告收入办法、赞助收入管理办法等,对纳入财政预算抵顶预算支出的资金视同财政拨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1998年,省财政厅下发《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入库额的50%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广电事业发展,1997—2000年,省财政共返还省广电厅营业税4182万元。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收入在2007年底以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县广电局
1993年10月,泰安市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由局计划财务科统一进行核算,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2001年7月,泰安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合并至局(台)计划财务科,财务统一结算,实行会计分工负责制;同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由全额财政预算和自收自支统一改为自收自支,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2005年起,该局广播电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4年淄博市广播电视局、2005年威海市广播电视局相继退出政府序列,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财务体制。
莱芜市广播电视局为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济南、青岛等其余13个市广播电视局实行差额事业预算管理体制。
全省县(市、区)广播电视局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市广播电视局基本相同,除少数广播电视局实行文教类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或全额事业预算管理体制外,绝大部分县级广播电视局实行差额事业预算管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省县级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费用支出越来越高,财政拨款额与事业发展的矛盾愈加突出,财务管理工作成为影响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平度市广播电视局通过不断探索,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财务管理办法,即“财务统管、分户记账、单列成本、超额奖励”,取得明显效果。
第二节 管理体制
一、省广电局
1993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划定省直事业单位管理类型的通知》,省广电厅所属27个事业单位分别被核定为14个全额预算管理、3个差额预算管理、5个自收自支管理、5个企业化管理。此种预算管理体制一直到1997年。
1998年,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明确省广电厅实行“财政补助收入总额包干,非财政补助收入增长同职工收入及抵减财政拨款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即经费包干每年3900万元,广告收入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创收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可提取8%(2000年增加到10%)的劳务补贴用于职工奖励,劳务补贴由省广电厅计财处统一提取并统一列支后,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统筹发放范围和标准。这一政策,使省广电厅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职工分配有了合法的依据,也使分配体制充分体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1998年1月起,省广电厅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山东电影洗印厂、青岛影视基地、齐鲁音像出版社、有线电视工程技术中心4个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二级单位所属的企业经营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999年,根据省广电厅实际发展需要,省财政厅决定按5%调剂省广电厅预算外资金。1999—2002年,省财政共调剂省广电厅(局)资金9522万元。
2002年6月,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03年起对省广电局执行以下财务管理办法:依法缴纳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省财政不再返营业税;经营收入不交省财政专户,省财政不再扣政府调剂资金;省广电局自我发展所需资金一律由自己解决;原省财政补助资金3900万元继续拨给;以前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补交,由省广电局自己协调;预、决算管理及财务管理仍执行原来的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税收政策方面。1987年,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系统免征所得税。1992年,广电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广播电视财务管理办法、广告收入办法、赞助收入管理办法等,对纳入财政预算抵顶预算支出的资金视同财政拨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1998年,省财政厅下发《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入库额的50%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广电事业发展,1997—2000年,省财政共返还省广电厅营业税4182万元。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收入在2007年底以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县广电局
1993年10月,泰安市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由局计划财务科统一进行核算,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2001年7月,泰安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合并至局(台)计划财务科,财务统一结算,实行会计分工负责制;同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由全额财政预算和自收自支统一改为自收自支,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2005年起,该局广播电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4年淄博市广播电视局、2005年威海市广播电视局相继退出政府序列,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财务体制。
莱芜市广播电视局为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济南、青岛等其余13个市广播电视局实行差额事业预算管理体制。
全省县(市、区)广播电视局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市广播电视局基本相同,除少数广播电视局实行文教类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或全额事业预算管理体制外,绝大部分县级广播电视局实行差额事业预算管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省县级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费用支出越来越高,财政拨款额与事业发展的矛盾愈加突出,财务管理工作成为影响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平度市广播电视局通过不断探索,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财务管理办法,即“财务统管、分户记账、单列成本、超额奖励”,取得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