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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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剧目制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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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生产管理
剧本审查与剧目立项。1990—2005年,山东影视中心一直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凡经中心审查通过并拟投拍的剧本报省广电局批准后即可立项拍摄。
1995年,山东电影制片厂获得电影故事片出品权。至2005年,山东电影制片厂一直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山东电影制片厂拟投拍的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等剧本,经山东影视中心、省广电局审查通过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1000字以上的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国家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凡予以立项者即可投入拍摄,提出修改意见的经修改后重新报批。
完成片审查与剧目发行。山东影视中心摄制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一般由省广电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剧目,由省广电局颁发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发行。
山东电影制片厂摄制完成的电影故事片、科教片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经审查批准即可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获得国内发行权。
摄制组管理。为保证摄制工作顺利进行,山东影视中心先后制定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电影和电视剧摄制组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摄制程序和安全生产等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修订《电视剧筹资及摄制资金管理制度》《电视剧开支预决算制度》和《剧目开支审计制度》,规定各种不同来源的摄制资金,一律先进入中心账户,剧组开拍前,要依据有关标准,按演职人员酬金、食宿、交通、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制景等项目制定开支预算,经山东影视中心批准后,分期分批向剧组拨付资金。剧组要严格按照预算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记好账目,并分阶段向山东影视中心汇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剧目摄制完成后,剧组要按规定的期限做好决算工作,经分项核实后报销。如发现超支或有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等情况,经审计人员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妥当处理。同时,山东电影制片厂进一步修订电影摄制资金开支、核销等管理制度。至2005年,各摄制单位均执行上述管理制度。
艺术档案管理。1995年,山东影视中心和山东电影制片厂分别建有艺术档案室,专门收集和管理摄制完成剧目的各类资料,主要有: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导演艺术阐述、导演艺术总结、摄像或摄影艺术阐述、美工艺术阐述、摄制组工作总结、剧情梗概、片头片尾字幕显示的演职人员和摄制单位名单、美工部门设计图、剧照、工作照,以及部分电视剧样片和录像素材,部分电影拷贝和影片素材。至2005年,两个艺术档案室分别收存近200部电视剧和20余部电影的相关资料。
二、摄制信息管理
山东影视中心摄制信息工作一直由中心办公室负责。1999年,山东影视中心在广视网设立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网页,设有近期作品、获奖作品等栏目。至2005年底,设有中心概况、正在摄制的影视剧、新片介绍、老片回顾、获奖作品等栏目,全面介绍山东影视中心的机构设置、事业发展、各项业务的进展情况,以及1986年后获国家奖的电影、电视剧剧目及奖项。
三、摄录设施、设备管理
1997年,山东影视中心新建成的摄影棚投入使用,同时,后期制作机房、服装道具库房及灯光设备器材等不断改善和增加。为加强摄录设施和设备器材管理,山东影视中心制定《摄影棚、后期制作机房、服装道具仓库安全保障制度》《摄录设备、灯光、器材购置报批制度》以及摄影棚、后期剪辑机房、录音合成机房、摄录设备、灯光器材、服装道具的管理使用规定,对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的购置、维护保管、使用批准手续、收费标准、结算办法、损毁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至2005年,山东影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摄录设施、设备管理,确保了摄制任务的完成。
四、音像资料管理
1988年12月30日,省广电厅成立山东省音像资料馆,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省广电厅音像管理处,负责收集和管理录音录像资料,服务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剧制作。1996年,山东省音像资料馆划归山东影视中心。
山东省音像资料馆按照《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先后制定《音像资料保管与使用制度》《音像资料的录制制度》《设备使用规则》等规章制度。至2005年,搜集政治、经济、文化、影视、军事、科技、风土人情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录像资料1085部,各种光盘435部,收录亚洲2号卫星时政内参节目580多小时,开展经典影片欣赏观摩700余场次,译制各种资料片、奥斯卡获奖影片30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