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广播电视志(1991—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4/article/1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44/article/1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的决定(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作如下修订: 1.删去第四条、第十一条。 2.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五条(一)、(二)、(六)项规定之一的,第六条(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第七条(二)项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五条(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第六条(一)、(二)、(三)、(四)、(八)项规定之一的,第七条(一)、(三)项规定之一的,除按实际价值赔偿损失外,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经济赔偿交受损失的单位。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300322号 责任编辑 王海玲 徐静 山东省志·广播电视志:1991—2005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编 主管部门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发行 山东人民出版社 社址 济南市胜利大街39号 邮编 250001 电话 总编室(0531)82098914 市场部(0531)82098027 网址 http://www.sd—book.com.cn 印装 山东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销 新华书店 规格 16开(184mm×260mm) 印张 25.5 字数 445千字 插页13 版次 2015年12月第1版 印次 2015年12月第1次 ISBN 978-7-209-06939-7 定价 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