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时期,全省城市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年度)超标值范围昼、夜间分别为0.02分贝-7.00分贝和0.05分贝-18.00分贝。
“九五”时期和“十五”时期,全省17市环境监测站对所在城市的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进行监测,评价标准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技术规定。
一、“九五”时期
(一)城市功能区噪声
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价分析,全省城市功能区噪声总的超标情况是:昼间,特殊住宅区>混杂区>居民文教区>交通干线两侧>工业集中区;夜间,交通干线两侧>特殊住宅区>混杂区>居民文教区>工业集中区;昼、夜间的超标程度为夜间重于昼间。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图5-7 济南市环境监测人员进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年均值范围在49.1分贝-61.1分贝之间,58.8%的城市五年均值超过55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年均值范围在42.2分贝-52.9分贝之间,71.4%的城市五年均值超过45分贝。全省17个设区城市中,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年均值有37.6%的城市处于50分贝-55分贝声级段之间,55.3%的城市处于55分贝-60分贝声级段之间,1.2%的城市高于60分贝,仅有5.9%的城市低于50分贝。除青岛、莱芜、聊城、菏泽4个城市外,13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夜间等效声级年均值只有26.9%的城市处于40分贝-45分贝声级段之间,69.2%的城市处于45分贝-50分贝声级段之间,3.9%的城市高于50分贝。
(三)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历年全省平均值范围在62.2分贝-78.0分贝之间,五年平均为69.9分贝,以1997年为最低,1996年为最高。历年超标率在1.0%-100.0%之间,五年平均为46.5%,以2000年为最低,1997年为最高。历年全省超标路段范围在29.8%-56.8%之间,五年平均为48.6%。17个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年均值中,有41.2%的年均值超标。
二、“十五”时期
(一)城市功能区噪声
根据监测结果和评价分析,全省城市功能区噪声总的超标情况是:昼间,特殊住宅区>混杂区>居民文教区>交通干线两侧>工业集中区;夜间,交通干线两侧>特殊住宅区>混杂区>居民文教区>工业集中区;昼、夜间的超标程度为夜间重于昼间。从全省各类功能区达标率可以看出,“十五”时期昼间达标率最高年份为2004年和2003年,夜间达标率最高年份为2004年和2005年,“十五”时期各年份的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都高于2000年。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城市声环境昼间等效声级值历年全省平均值范围在53.0分贝-53.8分贝之间,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均处于“较好”;全省“十五”时期的城市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稳定。2001—2005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53.4分贝,1996—2000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54.9分贝;“十五”时期全省平均等效声级比“九五”时期下降1.5分贝;全省“十五”时期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较“九五”时期有所改善。
城市声环境夜间等效声级值历年全省平均值范围在44.3分贝-45.4分贝之间,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均处于“好”;全省“十五”时期的城市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稳定。2001—2005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44.7分贝,1996—2000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46.3分贝;“十五”时期全省平均等效声级比“九五”时期下降1.6分贝;全省“十五”时期区域噪声昼间环境质量较“九五”时期有所改善。
(三)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历年全省平均值范围在67.7分贝-68.2分贝之间,道路交通噪声质量均处于“好”和“较好”;全省“十五”时期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稳定。1996—2000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69.9分贝,2001—2005年全省平均等效声级为67.9分贝;“十五”时期全省平均等效声级比“九五”时期下降2分贝;全省“十五”时期道路交通声环境较“九五”时期有所改善。
全省17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环境质量属于“好”和“较好”。其中,8个城市属于“好”,9个城市属于“较好”。全省17个设区城市“十五”时期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12个较“九五”时期有所改善,5个保持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