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994年11月,省环保局成立山东省重大环境污染与自然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安全年活动。为做好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省环保局分别组织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中心举行模拟液氨泄漏事故应急监测演习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2003年,全省共开展农业污染事故咨询100多人次,通过查处农业环境及农作物污染事故,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2004年,省环保局全面启动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备、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的招标工作,组织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开展项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均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和监测预案。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应急分队,并对16起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应急响应。
2005年,山东省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软件平台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应急车辆的定位跟踪、语音群呼、视频影像和数据实时传输、信息查询、污染影响模拟、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等指挥调度和现场监控功能。环保、公安、水利、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南水北调沿线各市的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实施安全事故范围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996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6次。其中,水污染事故62次,大气污染事故31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5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8万元。污染事故罚款总额13.8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176万元。
1997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41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8次,大气污染事故45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10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8.08万元。污染事故罚款总额25.51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298.62万元。发生海洋污染事故20余起,主要是工矿企业向海洋倾废、海洋开发、船只排污、海上漏油溢油,造成直接损失约2000万元。
1998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271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7次,大气污染事故47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13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8.40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210.20万元。渤海发生一次严重赤潮,山东海域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给海洋渔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999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48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6次,大气污染事故86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5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7万元。全省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面积2990平方千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发生海洋污染事故2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00万元。
2000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9次,重大事故1次。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1次,水污染事故51次,大气污染事故35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次,噪声与振动危害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43万元。全省发生海洋污染事故12次,包括近海溢油事故3次,陆源排污发生的海域污染事故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13.55万元。近岸海域发生赤潮1次。
2001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6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4次,大气污染事故42次,其他类事故10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
2002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79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1次,大气污染事故46次,噪声与振动危害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7.3万元。全省共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故12次。近岸海域发生范围较小的赤潮3次,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3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4次。其中,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4次,一般事故2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3万元。全省共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故10余起,造成经济损失约6.6亿元。
2004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8次。其中,特大事故1次,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9次,一般事故77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5万元。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
2005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44次,其中水污染事故11次,大气污染事故33次。其中,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2次,一般事故4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9万元。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
三、典型案例
济南黄河水厂停止供水济南黄河水厂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沙王庄,日设计供水能力20万吨,正常情况下日供水15万吨16万吨,主要供济南市堤口路以北工业和居民用水。该厂取水口设于黄河岸边,借用原农业水利闸站,采用明渠引水。据黄河水厂监测发现,1996年12月中旬原水水质开始下降,12月16日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12月23日化学需氧量为24.70毫克/升,氨氮0.96毫克/升,分别超标0.6倍和0.9倍。为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质,黄河水厂于12月24日停止引水。济南市环保局接到市自来水公司和黄河水厂的反映后,立即派济南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核监测,监测结果与水厂基本吻合。经查,此次黄河水厂取水口水质恶化,与长清县北沙河排水水质直接相关。北沙河是长清县的主要纳污河流,接纳了长清县城区全部的生活污水和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部分污水虽在南张洼地暂时停留,但黄河枯水期,南张洼地积水经北沙河流入黄河。尽管长清县强化环境管理,采取关停造纸厂等措施,基本没有新增工业污染源,但未治理好所有污染源,近5万人的生活污水也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每天约有2吨3吨生活污水通过北沙河进入黄河。此次黄河水厂取水口污染明显加重的原因,一是由于进入12月份后,黄河水流量明显减少,对北沙河排入的污水稀释能力降低;二是长清县化肥厂未经处理每天排放污水近8000吨,导致黄河水厂取水口氨氮浓度急速增高。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清县化肥厂停产治理的决定,要求长清县综合规划,集中治理,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惠民县土马河、沙河遭受污染土马河、沙河承担着供给惠民县8个乡镇30万亩耕地的灌溉用水和县城部分企业的生产用水任务,特别是沙河中段为惠民县城的饮用水源地,1984年建成的第一水厂即在此取水供城区3万多名居民饮用。由于沙河遭受严重污染,第一水厂于1998年9月下旬被迫停运。1999年1月22日,省环保局组织检查组对徒骇河营子闸以上河段和该区域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调查。该区域的主要污染源有济阳造纸厂、齐河南北造纸厂、禹城第一造纸厂、禹城红麻造纸厂,几家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生产废水存在直排环境问题。经过现场监察,一致认为,流域上游污染源排污造成徒骇河水质恶化,营子闸合闸蓄水使徒骇河水位升高、河水上溯是造成惠民县土马河、沙河污染的原因。省环保局及时向省委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置。
600余桶危险废物偷弃莱州2004年4月上旬,莱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朱桥镇大冢坡村附近有散发刺鼻气味的废弃物。莱州市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省环保局派出的专家调查组在现场发现,在大冢坡村的尾矿库中堆放有380桶(150千克/桶)危险废物,村北河套地上有253桶。经取样监测,初步认为是化工厂或农药厂的蒸馏残渣,含有苯、砷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这批废弃物数量较多,且至少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质,故不易查清,难以安全处置。虽然当地环保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在废弃物周围设立警示牌,并采取了应急措施,但由于这批危险废弃物数量大,有毒有害物质复杂,且堆放于河套及村庄周围,如遇雨或管理稍有疏漏,就会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周围村庄造成重大污染威胁。省环保局就这起重大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件紧急请示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派员调查并协调辽宁省环保局协查处理。经初步调查,这批危险废物是由货主刘某以中性焦油货物的名义,从大连港由盛港四号轮船运抵烟台港,然后通过接货人王某联系邱某、吴某陆运转移到朱桥镇后丢弃的。在国家环保总局工作组的指导下,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事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了环境安全。
第二节 污染事故
一、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994年11月,省环保局成立山东省重大环境污染与自然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安全年活动。为做好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省环保局分别组织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中心举行模拟液氨泄漏事故应急监测演习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2003年,全省共开展农业污染事故咨询100多人次,通过查处农业环境及农作物污染事故,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2004年,省环保局全面启动山东数字环保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备、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的招标工作,组织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开展项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均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和监测预案。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应急分队,并对16起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应急响应。
2005年,山东省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软件平台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应急车辆的定位跟踪、语音群呼、视频影像和数据实时传输、信息查询、污染影响模拟、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等指挥调度和现场监控功能。环保、公安、水利、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南水北调沿线各市的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实施安全事故范围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996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6次。其中,水污染事故62次,大气污染事故31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5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8万元。污染事故罚款总额13.8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176万元。
1997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41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8次,大气污染事故45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10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8.08万元。污染事故罚款总额25.51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298.62万元。发生海洋污染事故20余起,主要是工矿企业向海洋倾废、海洋开发、船只排污、海上漏油溢油,造成直接损失约2000万元。
1998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271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7次,大气污染事故47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13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8.40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210.20万元。渤海发生一次严重赤潮,山东海域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给海洋渔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999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48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6次,大气污染事故86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5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7万元。全省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面积2990平方千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发生海洋污染事故2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00万元。
2000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9次,重大事故1次。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1次,水污染事故51次,大气污染事故35次,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次,噪声与振动危害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43万元。全省发生海洋污染事故12次,包括近海溢油事故3次,陆源排污发生的海域污染事故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13.55万元。近岸海域发生赤潮1次。
2001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6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4次,大气污染事故42次,其他类事故10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
2002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79次。其中,水污染事故31次,大气污染事故46次,噪声与振动危害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7.3万元。全省共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故12次。近岸海域发生范围较小的赤潮3次,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3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34次。其中,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4次,一般事故29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3万元。全省共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故10余起,造成经济损失约6.6亿元。
2004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88次。其中,特大事故1次,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9次,一般事故77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5万元。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
2005年,全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44次,其中水污染事故11次,大气污染事故33次。其中,重大事故1次,较大事故2次,一般事故4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9万元。近岸海域共发生赤潮10次。
三、典型案例
济南黄河水厂停止供水济南黄河水厂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沙王庄,日设计供水能力20万吨,正常情况下日供水15万吨16万吨,主要供济南市堤口路以北工业和居民用水。该厂取水口设于黄河岸边,借用原农业水利闸站,采用明渠引水。据黄河水厂监测发现,1996年12月中旬原水水质开始下降,12月16日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12月23日化学需氧量为24.70毫克/升,氨氮0.96毫克/升,分别超标0.6倍和0.9倍。为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质,黄河水厂于12月24日停止引水。济南市环保局接到市自来水公司和黄河水厂的反映后,立即派济南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核监测,监测结果与水厂基本吻合。经查,此次黄河水厂取水口水质恶化,与长清县北沙河排水水质直接相关。北沙河是长清县的主要纳污河流,接纳了长清县城区全部的生活污水和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部分污水虽在南张洼地暂时停留,但黄河枯水期,南张洼地积水经北沙河流入黄河。尽管长清县强化环境管理,采取关停造纸厂等措施,基本没有新增工业污染源,但未治理好所有污染源,近5万人的生活污水也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每天约有2吨3吨生活污水通过北沙河进入黄河。此次黄河水厂取水口污染明显加重的原因,一是由于进入12月份后,黄河水流量明显减少,对北沙河排入的污水稀释能力降低;二是长清县化肥厂未经处理每天排放污水近8000吨,导致黄河水厂取水口氨氮浓度急速增高。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清县化肥厂停产治理的决定,要求长清县综合规划,集中治理,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惠民县土马河、沙河遭受污染土马河、沙河承担着供给惠民县8个乡镇30万亩耕地的灌溉用水和县城部分企业的生产用水任务,特别是沙河中段为惠民县城的饮用水源地,1984年建成的第一水厂即在此取水供城区3万多名居民饮用。由于沙河遭受严重污染,第一水厂于1998年9月下旬被迫停运。1999年1月22日,省环保局组织检查组对徒骇河营子闸以上河段和该区域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调查。该区域的主要污染源有济阳造纸厂、齐河南北造纸厂、禹城第一造纸厂、禹城红麻造纸厂,几家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生产废水存在直排环境问题。经过现场监察,一致认为,流域上游污染源排污造成徒骇河水质恶化,营子闸合闸蓄水使徒骇河水位升高、河水上溯是造成惠民县土马河、沙河污染的原因。省环保局及时向省委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置。
600余桶危险废物偷弃莱州2004年4月上旬,莱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朱桥镇大冢坡村附近有散发刺鼻气味的废弃物。莱州市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省环保局派出的专家调查组在现场发现,在大冢坡村的尾矿库中堆放有380桶(150千克/桶)危险废物,村北河套地上有253桶。经取样监测,初步认为是化工厂或农药厂的蒸馏残渣,含有苯、砷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这批废弃物数量较多,且至少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质,故不易查清,难以安全处置。虽然当地环保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在废弃物周围设立警示牌,并采取了应急措施,但由于这批危险废弃物数量大,有毒有害物质复杂,且堆放于河套及村庄周围,如遇雨或管理稍有疏漏,就会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周围村庄造成重大污染威胁。省环保局就这起重大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件紧急请示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派员调查并协调辽宁省环保局协查处理。经初步调查,这批危险废物是由货主刘某以中性焦油货物的名义,从大连港由盛港四号轮船运抵烟台港,然后通过接货人王某联系邱某、吴某陆运转移到朱桥镇后丢弃的。在国家环保总局工作组的指导下,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事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了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