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责任者征收一定数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是国家控制污染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手段。
一、排污费征收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1979—1981年,包括山东省在内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1982年4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对排污费收支预算项目等问题作出规定。1984年5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5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在威海市召开全国征收排污费工作会议。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实行排污费有偿使用制度。
2003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发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3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减免和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至2005年,排污收费制度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不同层次的法规体系,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大类。
1996—2005年,全省共征收排污费52.39亿元。
二、排污费管理
1997年2月,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做好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4月22—24日,省环保局在潍坊市召开全省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会议。
1998年10月,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四部门联合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
2001年5月,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环保部门收费“票款分离”实施细则》,要求各市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规定。省和17市环保部门收费全部实行“票款分离”,征收的排污费及时上缴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专项管理。11月1日,省环保局在济南召开全省环保局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票款分离”专题会议。
2002年5月,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环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实行总量排污收费准备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市环保部门认真做好实行总量排污收费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总量排污收费测算摸底工作,为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工作奠定基础。
200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四部门联合发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4项排污收费项目,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向排放者征收排污费。3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环保局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4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山东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各级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级以上环保局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及各项规定,保证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通知》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要求排污者按规定进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应同时向省环保局和当地环保局进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按季向省环保局如实申报实际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及有关情况。7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并下发《关于做好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确定由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26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名单。8月5—6日,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会议在烟台市召开,就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作出部署。
2004年3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要求全省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统一使用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5月,为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管理和监督流程,要求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4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
2005年4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关于报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上报工作,准确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费征收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三、排污费使用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996—2002年,全省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环保贷款、综合治理补助等领域。
1996—2002年山东省排污费使用情况一览表
表1-10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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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污染源治理│环保贷款 │综合治理补助 │购置仪器设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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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4.48 │1.07 │1.42 │0.05 │0.22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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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4.89 │1.05 │1.82 │0.02 │0.21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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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4.53 │1.62 │0.81 │0.03 │0.22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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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4.31 │0.96 │0.32 │0.73 │0.23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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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4.80 │1.58 │0.61 │0.04 │0.23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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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4.88 │1.81 │0.33 │0.03 │0.2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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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5.62 │2.30 │0.29 │0.06 │0.33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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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5年,按照预算安排,省级排污费重点用于技改项目、环保科研和生态建设等领域。2003年,省级排污费共使用2.07亿元,主要用于火电厂脱硫技改项目补助、环保项目补助、环保科研补助、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生态省建设、医疗废物污染控制应急处理仪器购置、生态环境建设、环保项目贷款贴息、环保系统集中购置专用监测仪器、环保系统业务补助资金和省级环保专项经费。2004年,省级排污费共使用2.18亿元,主要用于火电厂脱硫技改项目补助、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环保科研补助、区域流域综合性污染防治补助。2005年,省级排污费共使用2.73亿元,主要用于火电厂脱硫技改项目补助、南四湖湿地示范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补助、区域流域综合性污染防治补助、生态省和“两湖一河”污染防治贷款贴息补助、生态保护补助、山东数字环保和环保科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