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为改善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完成《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规划的目标任务,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组织烟台市环保局、滨州市环保局对16家直接排海重点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填报《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监督检查月报表》《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治理进度季报表》和《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
为落实国家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山东省自2001年起,在全国较早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相继开展秸秆禁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等专项执法检查,有效保护和改善了全省的生态环境。特别是2003年后,从试点示范入手,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抓好宣传教育和交流培训,制定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开展一系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环境监察的覆盖面从传统的工业点源污染进一步拓展到农业、近岸海域、资源开发、非污染建设项目和特殊生态保护区等领域。
2001年8月,省环境监理站设立生态监理科,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生态环境监察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起草全省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编制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示范,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做好宣传、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农业、近岸海域、特殊生态保护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等领域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取证,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配合有关处室开展农村、近岸海域、特殊生态保护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控,做好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察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有关生态环境监察报告、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2002年6月,省环保局印发《加强全省生态监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生态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生态监理工作的任务和重点;强化组织领导,提高生态监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开展调查研究,抓好生态监理试点工作;组织专项行动,加大生态监理现场执法力度。8月,省环保局同意将垦利县和莱州市列为山东省首批生态监理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试点单位强化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搞好宣传教育;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对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10月,省环保局将生态环境监察途径和方法研究列入山东省2002—2004年度环保重点科研项目,由省环境监理站会同垦利县环保局、莱州市环保局共同启动,研究主要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所引起的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的生态效应——生态破坏的恶性发展和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探讨考察人为生态变迁和生态经济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提出实现区域生态良性循环的优化模式、技术及生态保护的新型管理对策,总结开展生态监察的途径、方法并推广应用。
2003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同意山东省日照、威海、垦利、莱州、章丘、寿光、临邑和无棣8个市、县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省环保局成立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试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并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生态环境监察外部协调机制;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职责范围,设立专门科室负责该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先后制定出台35项有关生态环境监察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或规范,其中垦利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在全省8个试点地区都得到推广应用,共移交处理违法案件32起。莱州市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统一监管三项制度》,通过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130多起。各试点地区针对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围绕农村、近岸海域、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特殊生态保护区等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共组织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1800多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900多起,取缔、关闭或迁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企业、单位500多家,严厉打击了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章丘市通过整治网箱养殖,明显改善了湖区生态环境状况;莱州市通过对300多家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监察,尾矿和废水治理利用成效显著;垦利县通过陆地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恢复钻井作业生态原貌22.7万平方米;临邑县通过开展鱼鸭混养基地生态环境监察,保证了黄河故道生态功能区生态安全;寿光市通过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环境监察,防止了农产品污染;日照市、无棣县等加强对海滨湿地的执法检查,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威海市不断加大对近岸海域和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0月,省环保局编辑出版《生态环境监察导论》,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2004年3月,省环保局在济南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研讨会。4月,在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局介绍了山东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验。7—12月,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代国家环保总局起草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办法及评审标准》和《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
2005年6月,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日照、威海、垦利、莱州、章丘、寿光、临邑、无棣8个试点地区参加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会议。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评估标准》,对8个试点地区进行考核评估和初步验收。9月,国家考核验收委员会对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山东省以98分的优异成绩成为在全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的省份。
图1-5 2005年9月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考核验收会议在济南召开
第四节 生态环境监察
1999年12月,为改善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完成《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规划的目标任务,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组织烟台市环保局、滨州市环保局对16家直接排海重点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填报《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监督检查月报表》《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治理进度季报表》和《环渤海地区直接排海重点陆地污染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
为落实国家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山东省自2001年起,在全国较早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相继开展秸秆禁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等专项执法检查,有效保护和改善了全省的生态环境。特别是2003年后,从试点示范入手,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抓好宣传教育和交流培训,制定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开展一系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环境监察的覆盖面从传统的工业点源污染进一步拓展到农业、近岸海域、资源开发、非污染建设项目和特殊生态保护区等领域。
2001年8月,省环境监理站设立生态监理科,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生态环境监察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起草全省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编制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示范,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做好宣传、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农业、近岸海域、特殊生态保护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等领域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取证,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配合有关处室开展农村、近岸海域、特殊生态保护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控,做好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察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有关生态环境监察报告、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2002年6月,省环保局印发《加强全省生态监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生态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生态监理工作的任务和重点;强化组织领导,提高生态监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开展调查研究,抓好生态监理试点工作;组织专项行动,加大生态监理现场执法力度。8月,省环保局同意将垦利县和莱州市列为山东省首批生态监理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试点单位强化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搞好宣传教育;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对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10月,省环保局将生态环境监察途径和方法研究列入山东省2002—2004年度环保重点科研项目,由省环境监理站会同垦利县环保局、莱州市环保局共同启动,研究主要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所引起的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的生态效应——生态破坏的恶性发展和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探讨考察人为生态变迁和生态经济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提出实现区域生态良性循环的优化模式、技术及生态保护的新型管理对策,总结开展生态监察的途径、方法并推广应用。
2003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同意山东省日照、威海、垦利、莱州、章丘、寿光、临邑和无棣8个市、县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省环保局成立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试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并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生态环境监察外部协调机制;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职责范围,设立专门科室负责该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先后制定出台35项有关生态环境监察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或规范,其中垦利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在全省8个试点地区都得到推广应用,共移交处理违法案件32起。莱州市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统一监管三项制度》,通过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130多起。各试点地区针对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围绕农村、近岸海域、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特殊生态保护区等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共组织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1800多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900多起,取缔、关闭或迁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企业、单位500多家,严厉打击了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章丘市通过整治网箱养殖,明显改善了湖区生态环境状况;莱州市通过对300多家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监察,尾矿和废水治理利用成效显著;垦利县通过陆地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恢复钻井作业生态原貌22.7万平方米;临邑县通过开展鱼鸭混养基地生态环境监察,保证了黄河故道生态功能区生态安全;寿光市通过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环境监察,防止了农产品污染;日照市、无棣县等加强对海滨湿地的执法检查,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威海市不断加大对近岸海域和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0月,省环保局编辑出版《生态环境监察导论》,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2004年3月,省环保局在济南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研讨会。4月,在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局介绍了山东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验。7—12月,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代国家环保总局起草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办法及评审标准》和《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
2005年6月,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日照、威海、垦利、莱州、章丘、寿光、临邑、无棣8个试点地区参加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会议。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评估标准》,对8个试点地区进行考核评估和初步验收。9月,国家考核验收委员会对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山东省以98分的优异成绩成为在全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的省份。

图1-5 2005年9月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考核验收会议在济南召开

图1-5 2005年9月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考核验收会议在济南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