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收费统计
山东省排污收费制度开始于1980年,收费方式为超标排放收费。1996年底,随着全国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的展开,山东省的排污收费工作开始发生重大转变。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出台配套规章,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实现重要转变,即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由浓度收费转变为浓度、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同时,对收费项目类别进行重新修改完善,全面确立以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为主要内容的收费体系。
1996—2005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实现从污染物的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收费相结合的转变,累计征收排污费52.39亿元。
1996—2005年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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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征收单位个数 │征收总额(万元)│年度 │征收单位个数 │征收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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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38281 │39486. 6 │2001 │34435 │48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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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6930 │41979.7 │2002 │35185 │5165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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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9462 │40034. 5 │2003 │34013 │5505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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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30179 │47249. 7 │2004 │34577 │69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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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9533 │39890. 4 │2005 │35926 │9057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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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的基础,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及时了解辖区内排污者的污染状况及变化情况,为排污费核算征收、污染减排等工作提供数据信息;促进排污单位通过确定去除和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污染减排和排污总量管理。
1996年,为确保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质量,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监测数据进行审核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把好审核关,确保排污申报登记填报内容准确属实,杜绝谎报、瞒报现象。
1998年3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对全省排污申报登记验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4月,省环保局下发《关于下发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报表组织编写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做好验收准备。9月,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全省排污申报登记验收情况的通报》,对全省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烟台、淄博、泰安、济南、潍坊、济宁、东营7市进行通报表扬。
2003年5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格式进行收费,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收费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总量收费排污申报表格、格式内容,省环境监察总队把《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等排污收费表格,下发至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力企业。
2004年1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通知》实施以来反映突出的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时限等作出规定。10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淮河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申报表格和要求,突出抓好省辖淮河流域内重点行业和污染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12月,省环境监察总队全面完成省辖淮河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并以省环保局名义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山东省辖淮河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情况》。
2005年7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淮河和太湖流域2005年上半年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强化工作机制、组织开展2005年上半年省辖淮河流域内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9月,根据各市汇总上报情况,将《省辖淮河流域2005年上半年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和《重点排污者排污申报汇总明细表》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10月,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填报2004年度重点调查统计工业企业排污申报核定数表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重点调查统计工业企业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的上报要求,开展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工作。11月,省环保局对全省2005年第三季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